離婚協議上的欠款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那么離婚協議上的欠款時效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關于離婚協議上的欠款時效是怎么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對于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系,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3、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方法,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債權到期債務人未履行時,便可視為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便可以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通意見》第175條第2款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行訴解釋》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