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民間借貸時可以起訴利息嗎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根據最新的民法總則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的訴訟時效:(一)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那么起訴民間借貸時可以起訴利息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根據最新的民法總則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的訴訟時效:(一)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關于起訴民間借貸時可以起訴利息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一)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3年)。
(三)對于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四)對于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五)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章,就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案件的原告是借據上的債權人。但在審判實踐中,由于當事人的不在意或者是不在乎,債務人在書寫借條的時候并未寫明借到誰的現金,債權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的時候,有些債務人為了賴賬,就會以"我沒有向原告借錢,至于借條為什么在他手上我也不清楚"的理由來進行抗辯。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應當推定持有借條原件的人具有原告資格,除非被告有證據證明原告確無資格進行起訴,查實后應當告知更換原告進行起訴。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一種情況,借據上的債權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但只有其中的一個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否要追加其他的債權人參加訴訟,不管是原、被告是否申請追加,法院都要依職權通知其他債權人參加訴訟,否則就剝奪了其他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其他債權人不同意參加訴訟的,視為其放棄權利,可不予追加。如果債權人死亡,其所有的繼承人都應當作為原告起訴。
一般情況下,被告應當是出具借條的債務人,如債務人借款后離婚,一方未在借條上簽名,但借款確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債權人可以將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如債務人死亡,繼承債務人財產的繼承人作為被告,負有償還的義務,但是只能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有保證人的情況下,如果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就債務人、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為被告或者以債務人、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來提起訴訟;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的,應當允許。如果僅起訴保證人的,因為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不應當允許,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