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擴大損失呢

導讀:
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如若肇事人及時的報警處理,其傷亡就會減少一些。那么,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擴大損失呢?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駕車逃逸,在逃跑中以駕車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行為人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后果而逃逸的,則不應認定該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僅能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那么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擴大損失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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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現實中經常出現交通肇事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種種原因而“二次肇事”,如何定罪處罰應該具體分析:
(1)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過程中又第二次違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構成另一獨立的交通肇事罪,但不應與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罰,而應依照刑法第133條中第二個量刑檔次量刑處罰。
(2)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駕車逃逸,在逃跑中以駕車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緊張恐懼而失控,為逃避罪責而不顧一切,駕車飛馳撞車撞人,造成多人傷亡,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上已由過失轉化為故意,放任大多數人亡傷結果的發生。這種情況下,其侵犯的客體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對其后一行為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應按刑法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即對行為人前后兩行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罰。
(1)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行為人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后果而逃逸的,則不應認定該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僅能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
(3)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
(4)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