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逃逸車輛賠償規定

導讀:
酒駕十分容易導致交通肇事的發生,而且有些司機還會選擇逃逸,針對這種現象,我國有相關的賠償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如事故中沒有人員重傷或死亡,逃逸的駕駛員要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但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酒后駕車,可認定其逃避對其飲酒駕車的行政處罰,即可確定其交通肇事逃逸。發生事故后,車輛駕駛人及時報案,但報案后逃離現場,脫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效控制的,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那么酒駕肇事逃逸車輛賠償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酒駕十分容易導致交通肇事的發生,而且有些司機還會選擇逃逸,針對這種現象,我國有相關的賠償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如事故中沒有人員重傷或死亡,逃逸的駕駛員要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但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酒后駕車,可認定其逃避對其飲酒駕車的行政處罰,即可確定其交通肇事逃逸。發生事故后,車輛駕駛人及時報案,但報案后逃離現場,脫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效控制的,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關于酒駕肇事逃逸車輛賠償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引發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交通安全法》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吊銷駕駛證。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銷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1、酒后駕車,逃避酒精檢測,事后接受處理。如果事故車輛駕駛人酒后駕車,發生事故后,為了逃避對其進行血液酒精檢測,離開現場,逃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查取證,幾個小時以后或者第二天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酒后駕車,可認定其逃避對其飲酒駕車的行政處罰,即可確定其交通肇事逃逸。
2、報案后逃逸。發生事故后,車輛駕駛人及時報案,但報案后逃離現場,脫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效控制的,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3、在現場隱姓埋名不承認自己是事故車輛駕駛人的。發生事故后車輛駕駛人沒有離開現場,但是隱姓埋名,藏匿身份,不承認自己是事故車輛駕駛人,后經查獲歸案或投案自首的,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在現場隱姓埋名、藏匿身份”的實際效果與逃離是相同的,外觀形式上也是勘驗現場的交通警察在現場找不到事故車輛駕駛人,本質上與“逃離現場”一樣。雖然人車均在現場,但駕駛人對事故車輛棄之不理,與棄車逃離實質上是一致的。
4、冒名頂替的。發生事故后事故車輛駕駛人找人冒名頂替的,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冒名頂替”的實際效果與逃離是相同的,外觀形式上也是勘驗現場的交通警察在現場找不到事故車輛駕駛人,本質上與“逃離現場”一樣。無論真正的事故車輛駕駛人在現場還是不在現場,對事故車輛棄之不理,與棄車逃離實質上是一致的。如果逃逸者構成犯罪,則冒名頂替者涉嫌包庇罪或偽證罪;如果逃逸者不構成犯罪,對冒名頂替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認定其“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5、事故車輛駕駛人認為事故與己無關而駕車離開現場的。發生事故后,事故車輛駕駛人認為自己駕駛的車輛與其他事故車輛沒有接觸,事故與己無關;或者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事故與己無關,駕車離開現場的,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只要有證據證明其駕駛的車輛與事故發生有關,就應當認定其駕駛的車輛為事故車輛,認定其駕車離開現場的行為為交通肇事逃逸。當事人應否承擔事故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決定,當事人無權決定自己不承擔事故責任。因此,“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事故與己無關”在多數情況下是為自己逃逸尋找借口。
6、駕(棄)車逃離過程中送傷者上醫院。發生事故以后,事故車輛駕駛人駕車逃離事故現場,在此期間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然后繼續逃逸,脫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有效控制,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一)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二)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三)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四)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六)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