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事故肇事方不賠償怎么辦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超過三十天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那么車輛事故肇事方不賠償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超過三十天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關于車輛事故肇事方不賠償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車輛事故肇事方不賠償怎么辦
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不賠償的受害人可以申請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肇事者賠償損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中檢驗鑒定要多久
根據2018年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大家主要記住3天、30天、60天這幾個期限。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超過三十天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