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離婚協議》怎么寫?

導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民法典》施行后《離婚協議》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民法典》施行后《離婚協議》怎么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施行后《離婚協議》怎么寫?
【《離婚協議》必備要素】
一、**雙方身份信息(與身份證一致)**
二、**雙方自愿選擇協議離婚,并寫明兩人于何時何地進行結婚登記**
三、**雙方承諾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等不適宜使用離婚冷靜期的情形**
四、**雙方承諾婚前已經如實、妥善和完整的履行了告知義務,不存在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等導致婚姻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五、關于戶口及子女姓氏的處理
將配合戶口遷移以及對于子女姓氏的約定明確,能夠有效避免離婚后因此產生糾紛。
六、關于子女撫養及探望權的約定
(一)子女撫養權
明確子女由男/女方撫養。
(二)子女撫養費
實踐中,如果對于子女的撫養費沒有具體約定,通常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三項。建議明確約定每月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承擔固定生活費用并且按照一定比例逐年遞增;對于教育、醫療、旅行等其他大額支出由雙方平均承擔,在支付方提供支出票據后一定時限內另一方足額支付屬于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
(三)探望權利
探望權是法定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可以約定每月固定日期,也可以約定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父/母可提前X日通知父/母,隨時探望,但應協商具體地點及接送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PS:雙方可以約定侵害探望權的后果,比如承擔一定違約責任。
七、關于夫妻之間補償、賠償的約定
(一)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困難幫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過錯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八、關于債務及財產分割的約定
(一)債務
《民法典》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規定,雖然在離婚協議中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的約定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債權人,但明確約定后方便一方承擔已于《離婚協議》中約定不屬于己方的債務后向另一方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存款
建議約定款項交付的方式和時間。
(三)不動產
實踐中如果只有一套房產的情況,通常做法是一方分割到房產,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民法典》施行后,夫妻雙方可以約定房產歸子女所有,子女成年前,為撫養子女一方設立居住權。
PS:關于不動產的約定切記進行過戶登記,建議將一方配合進行產權過戶登記明確約定為《離婚協議》條款。
(四)車輛(也要過戶登記)
(五)股權
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補償是股權分割最簡單的一種形式,但實踐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股權分割往往涉及公司章程規定,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等因素,建議進行個案咨詢。
(六)虛擬財產
《民法典》明確規定網絡虛擬財產也屬于財產。如網絡賬號、比特幣、網絡游戲裝備等,具備一般商品屬性。
(七)孩子接收的禮物、壓歲錢等
現在的小朋友往往出生后就會收到長輩贈與的一些貴重金屬飾品、壓歲錢、生日紅包等等,建議明確該部分財產歸孩子所有,父母雙方均不得擅自挪用、占有。
(八)隱瞞財產
建議明確財產分割基于《離婚協議》中列明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行為的,依法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九、違約責任
十、產生糾紛的解決方式以及律師費用等維權費用的承擔
十一、列明男女雙方的送達地址
十二、《離婚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記處備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律師提醒
1.《離婚協議》關于限制再婚權利,限制再婚后生育子女、限制再婚后所生子女繼承權的約定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并不是簽訂《離婚協議》后婚姻關系自然解除,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后夫妻關系才解除;
3.《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后產生法律效力,但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若一方拒不履行協議義務或違約的,另一方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簽訂《離婚協議》后,完成離婚登記手續前一方反悔的,《離婚協議》成立未生效,協議內容僅能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輔助證據
來源:黔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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