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篇:這份女性維權“法治寶典”送給你

導讀:
今天結合相關案例,為廣大女性同胞送上法治寶典,撐起法治保護傘。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妻子聽后立即申請撤銷婚姻,楊某痛哭流涕。該案中,妻子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請分割共同財產。那么婚姻篇:這份女性維權“法治寶典”送給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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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篇:這份女性維權法治寶典送給你
從搖籃到墳墓,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而女性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成為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備受關注的部分。今天結合相關案例,為廣大女性同胞送上法治寶典,撐起法治保護傘。
1.被脅迫結婚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老王對小喬一見鐘情,經常催逼小喬:你要是不同意跟我結婚,我馬上就死在你面前。小喬驚慌失措,只好違心地與對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事后,小喬卻對登記結婚一事后悔不已,她該怎么辦呢?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重大疾病結婚前隱瞞可撤銷婚姻
楊某為順利結婚,故意隱瞞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和不能生育的缺陷。婚后,楊某認為生米已煮成熟飯,便告訴妻子婚前便有疾病缺陷。妻子聽后立即申請撤銷婚姻,楊某痛哭流涕。法院會怎么判呢?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夫妻一方因生活需要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雙方發生效力
黎麗為給丈夫周春在10周年結婚紀念日制造驚喜,特以周春名義訂制了一套高檔西服。拿到西服后,周春以西服未經本人同意購買為由,要求退貨。周春能退貨嗎?
律師:不能退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父親將2套古籍善本贈予女兒專有。女兒離婚時,其丈夫堅持2套古籍善本屬夫妻共同財產,主張分割。女兒該怎么辦呢?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該案中的2套古籍善本是父親贈予女兒專有的,其丈夫不能主張分割。
5.夫妻一方隱藏、變賣共同財產另一方可向法院請求分割
小李迷戀賭博,經常偷賣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小王以淚洗面,但又不愿離婚。她該怎么辦呢?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該案中,妻子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請分割共同財產。
6.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不屬共同債務
王三為包養情人喜心,不惜巨額負債供情人消費。王三與妻子嬌娥離婚時,要求妻子共同承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100萬元借款清償。妻子該怎么辦?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該案中,100萬元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妻子無需償還。
7.一方因人身損害獲得賠償屬個人財產
石富因遭遇車禍導致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遭妻子嫌棄。妻子提出離婚,要求平均分割石富的殘疾賠償金。石富該怎么辦呢?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該案中,殘疾賠償金屬于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屬于石富的個人財產,妻子不能要求分割。
8.離婚冷靜期內一方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賴斌夫婦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工作人員告訴他們需等待三十日離婚冷靜期。三十日后他們該咋辦呢?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9.法院不準予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應準予離婚
程琳與丈夫因瑣事經常爭吵,程琳訴訟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程琳什么時候可再次訴訟離婚?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10.復婚遵從婚姻自由原則
琳達和丈夫因感情不和離婚,隨后將其戶籍遷回娘家。后琳達聽說前夫所在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要求復婚,以便享受征地待遇,前夫不同意。琳達能復婚嗎?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復婚也是結婚,要遵從婚姻自由原則。
11.死亡宣告被撤銷婚姻關系自撤銷之日恢復
張強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麗改嫁王宏,其后王宏死亡。1年后,張強回到家鄉,并向法院申請撤銷對其的死亡宣告。依我國法律規定,該死亡宣告撤銷后,張強和李麗的婚姻關系該何去何從?
律師:張強和李麗的婚姻關系不得自行恢復。民法典第五十一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12.離婚時過錯方應少分財產
童某嫌棄妻子潘某生的是女兒不是兒子,對其非打即罵。潘某忍無可忍,訴訟離婚,請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潘某的請求能獲得支持嗎?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該案中,童某實施家庭暴力是過錯方,應當少分財產。
13.一方婚姻中負擔較多離婚時可向另一方求償
陸林是全職家庭主婦,負責撫育子女、照料老人。丈夫雷倫尋花問柳、夜不歸家。陸林訴訟離婚,請求雷倫進行經濟補償。陸林的請求能獲得支持嗎?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4.登記結婚后可成為對方家庭成員
吳大可夫婦結婚后,吳大可決定在妻子鐘潔家居住,不料遭到鐘潔父母的強烈反對,理由是鐘潔胞弟將要在家結婚居住。吳大可夫婦該怎么辦呢?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15.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
萬平與何芳在一次旅行中偶遇,2人相識后成男女朋友關系,隨后同居一年半,非婚生育一子。最終2人因感情不和分手,2人都不想撫養兒子。那么,兒子該由誰撫養呢?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16.無子女收養人可收養2名子女
華麗夫婦婚后未能生育,于是從福利院先后收養了3名子女。對此法律許可嗎?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2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17.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40歲以上
包花花系外企白領女性,受過良好教育,無違法犯罪史,獨身主義者,現年35歲。她擬收養一名10歲男孩。她符合收養條件嗎?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該案中,包花花不符合收養條件。
18.對親子關系有異議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
白萍屬于非婚生女,2歲時其母病逝,一直隨外婆生活。父親白慶晚年沒有生活來源,要求白萍履行贍養義務。白萍訴訟請求確認與白慶之間的親子關系。訴訟請求于法有據嗎?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19.員工遭性騷擾單位應調查處置
員工小美遭到公司高管性騷擾,向公司投訴,公司以此事不屬于公事為由拒絕調查處置,這是否違法?
律師: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該案中,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來源:云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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