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糾紛打架報警立案如何處理

導讀:
日常生活中,每個人都有沖動的時候,但是打架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打架往往會造成當事人出現不同的人身傷害,如果人身傷害比較嚴重,達到輕輕以上傷情的的,就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那么兄弟糾紛打架報警立案怎樣處理?
一、兄弟糾紛打架報警立案如何處理
兄弟打架報警后,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會進行偵查,收集犯罪證據,偵查結束后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二百八十七條偵查終結后,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裝訂立卷。
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只移送訴訟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查。
第二百八十九條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全部案卷材料、證據,以及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速裁程序的建議。
二、公安機關立案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兄弟打架案件立案后,會對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檢察院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