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支付非婚生子女合理的撫養費,不視為損害另一方共同財產權利

導讀:
無約定財產制下,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可以夫妻共同財產向非婚生子女支付合理的撫養費,并不構成對其配偶共同財產權利的侵害。2011年11月3日,何某1以每月3000元撫養費過高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那么夫妻一方支付非婚生子女合理的撫養費,不視為損害另一方共同財產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約定財產制下,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可以夫妻共同財產向非婚生子女支付合理的撫養費,并不構成對其配偶共同財產權利的侵害。2011年11月3日,何某1以每月3000元撫養費過高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關于夫妻一方支付非婚生子女合理的撫養費,不視為損害另一方共同財產權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支付非婚生子女合理的撫養費,不視為損害另一方共同財產權利
因支付撫養費而形成的債務,本質上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約定財產制下,負有撫養費支付義務的一方僅能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支付。無約定財產制下,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可以夫妻共同財產向非婚生子女支付合理的撫養費,并不構成對其配偶共同財產權利的侵害。
一、案情簡介
何某1與馮某原系夫妻關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何某1與王某(何某2之母)相識并同居,并于2009年3月24日生下非婚生女何某2。
2009年2月9日,馮某與何某1簽訂《婚姻財產約定協議書》,約定將二人共同購買的205房屋歸馮某個人所有,并將205房屋過戶至馮某名下。房產證注明系單獨所有并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2009年3月24日,非婚生女何某2出生。2010年,王某得知何某1已結婚,故向公安機關報案何某1重婚,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以重婚罪判處何某1有期徒刑一年。何某1在押期間,何某2曾起訴何某1支付撫養費,法院判決何某1按每月3000元的標準向何某2支付撫養費,其中自2009年2月起至2011年4月間的撫養費81000元,于該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2011年7月4日,何某2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向何某1發出撫養費執行通知書的當日,何某1將其個人名下車輛過戶至馮某名下,并于2011年7月5日與馮某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1.205房屋歸馮某所有,該房產內的家具、電器均歸馮某所有;2.因何某1有過錯,其自愿將婚后共同財產有轎車一輛歸馮某所有。當日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
2011年11月3日,何某1以每月3000元撫養費過高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2013年7月3日,因何某1一直未全額履行撫養費給付義務且于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當日轉移財產,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
2014年,何某2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何某1與張某在2011年7月5日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
本案原一審中馮某未到庭應訴,原審判決何某1與馮某于2011年7月5日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后本案啟動再審程序。
二、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本案中,何某1與馮某于2009年2月9日簽訂了《婚姻財產約定協議書》,約定將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205室歸馮某所有,并進行了公證,同時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上述事實發生在何某2出生之前,亦在本院判決何某1支付何某2撫養費之前。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故何某1與馮某簽訂的《婚姻財產約定協議書》合法有效。此后,何某1與馮某在2011年7月5日又簽訂《離婚協議書》再行約定205室歸馮某所有,實際上是對房屋處理的再次申明,并不影響馮某所有權人的權益。現何某2請求法院確認2011年7月5日何某1與馮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針對205室權屬的約定無效,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值得指出的是,盡管何某2為非婚生子女,何某1應當肩負起作為父親的責任,依法支付何某2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費用。何某1在人民法院關于其向何某2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判決生效后,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于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當天,將其名下車輛變更至馮某名下,并于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次日,約定將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家電、家具一并歸馮某所有,阻礙人民法院執行,損害何某2的合法權益,該部分約定應認定為無效。
法院判決,何某1與馮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205號房屋內的家具、電器均歸馮某所有的約定無效;何某1與馮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車輛歸馮某所有的約定無效。
后當事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是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與夫妻共同財產權利、財產處分權的沖突。解決該問題前,還需回應兩個問題,即非婚生子女作為本案的原告,請求確認《婚姻財產協議書》和《離婚協議書》無效是否適格;夫妻雙方惡意串通、轉移撫養義務方財產中惡意的認定。
確認之訴中當事人適格的認定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民事訴訟法理上,一般解釋為原告必須適格。通說認為,判斷當事人適格的標準,應當是判斷其是否是爭議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但消極確認之訴中,原告并非直接權利主體,其訴訟請求往往是要求確認某些權利或法律關系不存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認為,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適格的判斷標準原則上被訴的利益的判斷所吸收,即在確認之訴中,受案法院應考察原告基于被告行為是否具有現實的不安、是否需要通過確認判決來消除此種不安,從而考察原告是否具備真正的訴權以及有無必要進行審查。
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并無訴的利益的規定,但在確認之訴案件審判實踐中,已經開始普遍使用這一概念作為判斷原告的訴訟資格的標準。具體到本案中,何某2曾就撫養費支付問題向法院起訴何某1并獲得勝訴判決。但因何某1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始終未能得以實現。何某2雖非《婚姻財產協議書》和《離婚協議書》的簽訂主體,但該協議的內容明顯關涉及何某2撫養費利益,且何某2就其撫養費的實現已陷入不安,且需要通過判決確認這種不安。故何某2作為原告起訴確認二協議效力具備訴的利益,屬于適格原告。
惡意串通中惡意的認定標準
惡意是不為外人所悉知的主觀心態,且鮮有當事人會承認主觀上存在惡意,這就導致司法實踐中,當受害人期望通過惡意串通無效規則來尋求權利救濟時,其訴求往往得不到支持。司法實踐中,法院關于惡意的認定思路有以下方面:其一,考察當事人之間關系。當事人之間如果是夫妻或親戚關系,則二者親密程度較高,有大概率對同一件事情有所了解。當事人對另一方情況的知悉程度會成為惡意與否的認定標準之一。其二,對當事人身份進行判斷。特殊身份的當事人具備惡意串通的可能性更大。其三,是否支付合理對價,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是帶有鮮明主觀惡意的。其四,借助常識進行判斷。
惡意的證明雖然存在一定困難,但并非難以證成。在惡意認定上,需要綜合當事人不同的情況進行整體判斷的,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特殊關系,當事人之間的行為是否符合常理,都可作為評判標準之一。具體到本案,何某1與馮某具有夫妻關系或曾經系夫妻關系,馮某對何某1存在非婚生子女的事實知悉,縱然何某1在婚姻關系中存在過錯,但其在無任何收入來源的前提下,將個人全部財產無償轉讓給馮某,且該行為均發生在法院下發撫養費執行通知書的次日,結合其多次拒不執行撫養費的支付行為,足以認定其存在主觀上的惡意。
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支付請求權與夫或妻共同財產處分權的沖突與平衡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其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而形成的債務并非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而產生,而是基于承擔法定義務而產生,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在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履行撫養費支付的法定義務僅能以其個人財產為限,而在經現任配偶同意的情況下,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應當認為該個人債務已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不存在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其向非婚生子女支付合理的撫養費并不能視為對另一方共同財產權利的侵害,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具體到本案,何某1向非婚生女何某2支付合理的撫養費并不構成對馮某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的侵害。
來源:杜芹家族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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