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幾十萬無力償還怎么辦 欠款逾10萬債主起訴追討難要回

導讀:
現實中,大家可能有發現過這種情況:有的人欠款幾十萬,也沒被銀行起訴,有的人欠了一兩萬,甚至幾千塊錢,都被起訴了。貸款逾期后,我們總是擔驚受怕,害怕嘲笑,害怕催收,害怕家人,更害怕被起訴。那么,企業如何預防及應對欠款糾紛?欠款幾十萬無力償還怎么辦?大律網債權債務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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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款幾十萬無力償還怎么辦
欠債人無力償還通常有如下處理方式:
1、與欠債人協商,取得對方詳細情況,可以適當延期或者減免債務。
2、如果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欠債人或許可能采取拖,如果上法院起訴,對欠債人來說一般可以拖半年到一年。
3、實在無錢可還,即使打贏了官司,法院執行人員知道欠債人沒有錢是無法執行的。只有在欠債人有錢拒不歸還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抓人(包括或者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欠款逾10萬債主起訴追討難要回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于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
1、承包工程遭欠款
2004年10月,從四川來廣西務工的李X與柳州市B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下稱分公司)簽訂一份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由李X包工包料施工柳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玻璃幕墻工程;工程預計總造價38萬余元;保修期限為2年,按工程總價的3%提取保修金存到分公司賬上;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分公司10天內付給李X除保修金外的所有余額;保修期滿后,分公司退還李X保修金。
合同簽訂后,李X便著手投入資金和組織人員進行施工,并確保工程按質、按量和按時順利完工。同年12月3日,玻璃幕墻工程經驗收合格。次日,分公司的管理人員莫彪在工程結算書上簽字“工程量已核實”(結算書上載明總造價為44.18萬余元),雙方對工程造價均認可。分公司先后付給李X33萬余元,拖欠10萬余元一直不給。
2、訴償時效惹爭議
李X在多次討要余款未果后,于2008年6月將分公司告到了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要求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含欠款及保修金),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支付利息,從2005年1月1日至還清工程款為止。由于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因此李X把柳州市B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公司)也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2008年6月17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李X稱,工程驗收合格后,公司及分公司只付給我33萬余元,余款10萬多元至今未付,期間我曾多次向對方追索,對方總以資金未到賬為由,遲遲不予支付。
分公司認可工程總造價為44.18萬余元,也承認尚拖欠李X10萬余元工程款未付。但提出,雙方在2004年12月4日結算后,李X一直沒有向他們追討工程欠款,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李X起訴已超過了2年的法定訴訟時效,已經喪失勝訴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李X的訴訟請求。
李X反駁道:“我在2006年10月26日向公司發出律師函追索工程款,且公司于2007年2月9日向我支付了2萬元工程款。”他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其起訴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分公司立即糾正道:這2萬元是公司自行出錢請人維修幕墻的支出,并非向李X支付工程款……
因種種原因,法庭宣布休庭另擇時間審理。
2008年9月8日,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李X向法庭提供催款函、請款單、進賬單等證據。在證明相關事實時說:我在2006年10月26日委托律師發函給公司追討工程款,公司管理人員張耀輝在催款函上簽字注明“同意轉告公司”,落款日期為2006年11月12日。后來,公司在2007年2月9日付給我2萬元工程款。
分公司澄清道:張耀輝在2008年7月18日對此事作出說明,認為李X提到的所謂催款函,是李X的律師在2008年7月叫他補簽的,之前并沒見過這份材料。請款單及進賬單是他在2008年7月初從單位財務部復印給李X代理人的。這2萬元不是支付給李X的工程款,而是單位請人維修幕墻補漏的費用,此款匯給柳州市某物資供應站服務部。
法官問李X,對方說的是否屬實?李X沒有否認。
3、訴求勝敗有喜憂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X與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涉案工程于2004年12月3日驗收合格,根據合同的約定,分公司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0天內,即2004年12月13日前付給李X工程款(扣除保修金),李X最遲應當在2004年12月13日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因此他應于2006年12月13日前向法院起訴。
催款函是2008年7月補簽的,因而,催款函只能證明李X于2008年7月向分公司追討工程款,但這早已超過了法定的2年訴訟時效。李X在超過訴訟時效后才向分公司主張權利,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因而其起訴追討工程欠款(扣除保修金)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
工程竣工后,雙方約定留存工程總造價的3%作為保修金,保修期自2004年12月3日起至2006年12月3日止,保修期限屆滿1個月后退還保修金。李X于2008年6月起訴,距2006年12月3日不滿2年,故其要求分公司退還保修金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分公司應當退還其保修金13.25萬余元。
關于利息問題,由于雙方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從2007年1月4日起算。分公司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由公司對其所承擔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08年10月8日,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判決:分公司付給李X工程保修金13.25萬余元,并賠償利息;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李X的其他訴訟請求。李X不服,于2008年12月上訴至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案目前還在審理當中。
4、主張民事權利應依法及時
本案中,被告分公司承認拖欠原告李X的10萬余元工程款,按欠債還錢的觀念看,分公司無論如何都應當償還李X這筆數額不小的債務。可分公司抓住李X沒有在法定的2年訴訟時效內主張民事權利的事實,讓他成為舉證不能的敗訴方。這給人們的一個重要警示:依法維權要合法,主張民事權利要及時。在此,我們有必要了解與訴訟時效相關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間內依法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制度規定。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權利人在此時間內享有依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二是這一權利在此時間內連續不行使即歸于消滅,即使起訴也喪失勝訴權。因此,如果民事權利發生糾紛而引發訴訟時,首先涉及的則是起訴是否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的問題。權利人只有依法及時向義務人主張相應的民事權利,并在協商未果時在法定時效內起訴,才能依法獲得保護的機會和可能。否則就會因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而喪失原有民事權利。
訴訟時效的規定散落在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繼承法》等法律之中,以《民法通則》為主。為正確認定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從而細化了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主要分為3類:一是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二是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主要包括: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或者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或者延付或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三是長期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這是指權利人不知道其民事權利遭受侵害,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再予以保護。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按照上述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規定,“提起訴訟”包括口頭和書面起訴以及向法院請求與起訴性質類似的訴訟行為,即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等。
“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五)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六)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