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由誰賠

導讀:
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由誰賠案情介紹:李明艷在乘坐張麗華駕駛的車輛時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左面部皮膚裂傷,傷勢治愈后仍留有10厘米長的疤痕,對此李明艷訴至法院,索要精神損失費,今天上午,北京市密云法院支持了李明艷的訴訟請求,判決張麗華支付李明艷精神損失費5000元。密云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對因交通事故給對方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那么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由誰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由誰賠案情介紹:李明艷在乘坐張麗華駕駛的車輛時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左面部皮膚裂傷,傷勢治愈后仍留有10厘米長的疤痕,對此李明艷訴至法院,索要精神損失費,今天上午,北京市密云法院支持了李明艷的訴訟請求,判決張麗華支付李明艷精神損失費5000元。密云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對因交通事故給對方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由誰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由誰賠
案情介紹:李明艷在乘坐張麗華駕駛的車輛時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左面部皮膚裂傷,傷勢治愈后仍留有10厘米長的疤痕,對此李明艷訴至法院,索要精神損失費,今天上午,北京市密云法院支持了李明艷的訴訟請求,判決張麗華支付李明艷精神損失費5000元。
2009年12月3日17時,在北京市密云縣密西路季莊村西,原告李明艷乘坐被告張麗華駕駛的小客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被告王宗仁駕駛的由西向東行駛的拖拉機相撞,致使李明艷受傷。后經北京市密云縣公安局交通大隊認定,張麗華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王宗仁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明艷先后到密云縣醫院和北京友誼醫院就醫,李明艷之傷經醫院診斷為“腦外傷神經反應、面部皮膚裂傷、右前臂、右無名指皮膚裂傷”,為治療此傷,李明艷住院治療17天,共支付醫療費用11461.83元。傷愈后,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李明艷將張麗華及王宗仁訴至密云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4630元。
開庭審理時,二被告對李明艷索要的醫藥費、誤工費等均無異議,但認為李明艷所要精神損失費于法無據,請求法庭駁回該項訴訟請求。
密云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對因交通事故給對方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李明艷要求二被告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的訴訟請求,對于其合理部分,應予支持。原告李明艷因此次交通事故,其精神受到了嚴重傷害,二被告應當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故判決二被告共賠償李明艷精神損失費5000元、其余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46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