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應屬交強險 保險公司應優先賠償

導讀:
因協商不成,周某的繼承人將王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3萬元;王某認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應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公司認為商業三者險已明確約定精神撫慰金屬免賠項目,所以保險公司不賠償精神撫慰金。如果按保險公司認為的精神撫慰金不列入交強險,這使得被保險人及賠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有違公平誠信原則。那么精神損害應屬交強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協商不成,周某的繼承人將王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3萬元;王某認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應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公司認為商業三者險已明確約定精神撫慰金屬免賠項目,所以保險公司不賠償精神撫慰金。如果按保險公司認為的精神撫慰金不列入交強險,這使得被保險人及賠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有違公平誠信原則。關于精神損害應屬交強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2007年8月,被告王某駕駛小轎車在與騎自行車的周某發生相撞事故,致周某死亡,交警大隊認定王某負主要責任,周某負次要責任。王某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交強險的責任限額為60000元,其中死亡傷殘50000元,醫療費8000元,財產損失費2000元;第三者商業險的責任限額為10萬元,保險合同約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屬免賠項目。因協商不成,周某的繼承人將王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3萬元(含精神損失費3萬元);王某認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應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公司認為商業三者險已明確約定精神撫慰金屬免賠項目,所以保險公司不賠償精神撫慰金。
[評析]
我國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一起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越嚴重,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就越高,故大部分私家車車主均在投保交強險后,又投保商業三者險,以期待獲得更大的風險保障。如果按保險公司認為的精神撫慰金不列入交強險,這使得被保險人及賠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有違公平誠信原則。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否則該免責條款無效,故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