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殘疾者今后護理費需要的證據

導讀:
原告要求賠償今后護理費和殘疾賠償金的主張,合情合理合法,應予支持,且今后護理的時間應按我國人均壽命71.8歲計算。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鄧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負次要責任。那么主張殘疾者今后護理費需要的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要求賠償今后護理費和殘疾賠償金的主張,合情合理合法,應予支持,且今后護理的時間應按我國人均壽命71.8歲計算。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鄧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負次要責任。關于主張殘疾者今后護理費需要的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1年12月28日上午,年僅34歲的村民張某乘坐該縣永安聯營汽車隊(下稱永安車隊)楊某駕駛的康泰小貨車前往成都。當該車在成渝高速公路主車道上行至145km+400m處時,突然發現前方主車道與停車道之間停了一輛車(該車系高速公路急修車,發生故障后停于此,設有警示標志),駕駛員楊某即將車拐至超車道時,被同向行駛的某省長途汽車運輸(集團)公司(下稱運輸公司)駕駛員鄧某駕駛的金龍大客車撞翻,致張某受傷住院331天,發生醫療費7.496926萬元。張某出院后,又在其家附近的鎮衛生院醫治中發生醫療費0.1579萬元。張某之傷,經當地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鑒定,構成二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運輸公司、永安車隊所屬車輛違章相撞,造成原告張某受傷構成二級傷殘,理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原告張某已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專人為其護理才能生活;原告張某上有父母,下有兩個未成年女兒,堪稱是家里的頂梁柱,事故的發生無疑給本人及家庭成員造成了嚴重的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賠償今后護理費和殘疾賠償金的主張,合情合理合法,應予支持,且今后護理的時間應按我國人均壽命71.8歲計算。據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原告張某因交通事故受傷發生的醫療費、誤工、住院護理、傷殘補助等費用21.220811萬元,殘疾賠償金9萬元,今后護理費26.626575萬元,共計56.847386元,由運輸公司賠償45.47791萬元,永安車隊賠償11.369476萬元。
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鄧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負次要責任。鑒此,運輸公司和永安車隊在交警主持調解時,對賠償醫療費、誤工工資、住院護理費、續醫費、傷殘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補助費等21.220811萬元無異議,但不同意賠償張某提出的今后護理費,因而調解以失敗告終。為此,張某及其父母、子女將運輸公司和永安車隊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賠償各種費用60.663141萬元。
【依法分析】
新司法解釋對此問題做了更詳細和合理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四款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護理費除了在治療疾病期間外的護理支出外,對于構成重度傷殘的,還存在該如何計算殘疾者今后生活的護理費的問題。此案受害人系年僅34歲的青壯年男子,其家中上有年過花甲的父母,下有兩個不滿10歲的小女,確實是家庭生活的“頂梁柱”。他受傷構成二級傷殘后,不僅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而且身體完全癱瘓,根本不能自理,只能靠人工護理和照顧才能生活,而這一損害事實又系兩被告的共同過錯行為所致,故理當賠償他生活所需的護理費。法院的裁判是正確的。在護理費計算上,本案發生在2004年5月新的司法解釋生效以前,因此適用舊法。下面談一下新法出臺后,對與上述案例同樣的情況應該如何舉證。[page]
因此,當事人在主張殘疾人生活護理費時需要出示以下證據:
1、受害人的殘疾等級,以專門的傷殘等級鑒定機關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級別為準。
2、受害人配置的殘疾輔助器具的規格和功能。證明受害人需要護理的級別。
3、當地的護理級別以及不同級別的收費標準。此類證據參看護理費的證據收集方法。
以上證據結合起來,可以判斷受害人的護理期限、級別以及相應的費用。
【技巧提示】
受害人的今后護理費用和其他殘疾補償金、喪葬費等賠償不同,彈性較大,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也很大,在期限上、護理級別上、不同級別的護理費用上,都可以有不同的認定結果,甚至可能差異較大,因此舉證時不要嫌麻煩,要盡量證明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對其正常生活的巨大影響,盡可能使法官相信受害人需要的護理級別較高,期限也需要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