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與工傷的問題

導讀: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員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不能重復享受 的。在交通事故引發(fā)工傷的情形中,單位還應該負責除工傷保險待遇外的善后處理事宜,諸如負責安排工傷職工及有關護理人員的食宿、交通等事宜以及補償因交通事故給工傷職工帶來的相關直接損失。至于其中可能有與交通事故賠償重合的部分,則可以在先期支付后再向交通事故的對方責任人追償或在交通事故處理結束后再從交通事故相關賠償費用中扣除。那么交通事故與工傷的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員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不能重復享受 的。在交通事故引發(fā)工傷的情形中,單位還應該負責除工傷保險待遇外的善后處理事宜,諸如負責安排工傷職工及有關護理人員的食宿、交通等事宜以及補償因交通事故給工傷職工帶來的相關直接損失。至于其中可能有與交通事故賠償重合的部分,則可以在先期支付后再向交通事故的對方責任人追償或在交通事故處理結束后再從交通事故相關賠償費用中扣除。關于交通事故與工傷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根據(jù)原勞動部《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guī)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 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y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yè) 或者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shù)恼`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 ;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 傷殘補償金不再發(fā)給(但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 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的,由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員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不能重復享受 的。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員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不能重復享受 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不再作相應規(guī)定。而200 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 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 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 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guī)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的規(guī)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
在交通事故引發(fā)工傷的情形中,單位還應該負責除工傷保險待遇外的善后處理事宜,諸如負責安排工傷職工及有關護理人員的食宿、交通等事宜以及補償因交通事故給工傷職工帶來的相關直接損失。至于其中可能有與交通事故賠償重合的部分,則可以在先期支付后再向交通事故的對方責任人追償或在交通事故處理結束后再從交通事故相關賠償費用中扣除。這主要是因為,在民事責任的追究上主要采取補償?shù)脑瓌t,民法設定民事責任的目的主要不在于其懲罰功能,而在于其補償功能,即力求使權利人的權利恢復到被侵害前的狀態(tài)。所以,在交通事故引發(fā)工傷的民事責任中,單位和交通事故責任人的民事責任是一種總和責任,相互之間是一種補充的關系對此,有人可能存有懷疑,認為既然按工傷處理就不能再適用其他的法律法規(guī)"實際上,同一行為適用多種法律引發(fā)多種法律后果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比如在侵害人身權中,侵權人一般的侵害可能僅承擔民事責任,情節(jié)或后果較嚴重的,可能引發(fā)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在交通事故引發(fā)工傷中也同時存在多種責任形式的競合,此處即有勞動保障部門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和單位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交通事故對方責任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的并存。這是因為同一行為違反了數(shù)個法條的規(guī)定,導致多種責任的并存,而這些責任是相互包容,可以同時并用的,這種情況被稱為“規(guī)范競合”。這種競合不同于責任競合(如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權利請求人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要求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在規(guī)范競合時,權利請求人則可以要求不同的責任人分別承擔處于競合狀態(tài)的其應負的法律責任。交通事故引發(fā)工傷問題亦屬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