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導讀:
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陳某、柴某負全部責任,亢某無責任。陳某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2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因此周某本人對于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有明顯過錯。那么2018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陳某、柴某負全部責任,亢某無責任。陳某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2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因此周某本人對于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有明顯過錯。那么2018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例。關于2018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提示:乘客下車開車門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人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概要: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陳某駕駛的車輛在非機動車道內停車,柴某開啟左后車門時,適有亢某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兩車接觸,造成亢某受傷、車輛損壞。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陳某、柴某負全部責任,亢某無責任。陳某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2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耗称鹪V至法院要求陳某、柴某及保險公司承擔各項損失。
裁判理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乘坐機動車時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柴某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下車開啟車門時撞擊到電動車是亢某受傷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亢某人身損害的主要賠償責任。法院酌定柴某的責任承擔比例為60%,陳某未按規定停車的責任承擔比例為40%。
二、2018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例二
案例提示:駕駛人開車前未盡到檢查車輛外觀和安全狀況的義務,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概要:2013年3月1日,喬某駕駛在保險公司投保的小客車由東向西從停車位內起步行駛時,由于行駛發生障礙,下車檢查時發現周某倒于車輛前部下方,經醫生檢查周某已死亡。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后的調查及對周某的尸體檢驗表明:周某系胸部及頸下部受較大外力擠壓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后周某親屬起訴至法院要求喬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
裁判理由: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醉酒后喪失感知能力,持續滯留在機動車前下方,導致喬某車輛起步后將其擠壓致死。因此周某本人對于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有明顯過錯。喬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在取得駕駛資格證前的培訓及資格考試中,均被要求開車前應繞車一周檢查車輛外觀及安全狀況,這項要求應屬機動車駕駛人應遵守的行為規范之一,也是機動車駕駛人安全保障義務的一部分。本案中喬某未能做到這一點,以致未能避免事故的發生,故其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最終法院酌定喬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50%的責任。
三、2018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例三
案例提示:車輛投保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獲得本車交強險賠償。
案情概要:2013年11月20日,吳某駕駛小轎車前部撞上馬某停放的小轎車,將馬某車前部站立的葉某(葉某為馬某所駕駛車輛的車主及投保人)擠撞在陳某停放的小轎車后部。經交通大隊認定,吳某為主要責任,馬某為次要責任,葉某、陳某無責任。后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吳某及陳某的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
裁判理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葉某雖然是車輛的投保人,但是因其站在車下在其他車和本車的共同作用下受傷,葉某可以作為第三人獲得本車交強險的賠償,所以承保葉某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也應當作為共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