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

導讀: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解讀: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2001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三)項前句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標準計算”。那么人身損害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解讀: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2001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三)項前句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標準計算”。關于人身損害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解讀: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條文主旨】
本條第一款是有關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的規定。本條第二款是受害人到外地治療,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處理。
【解讀】
住院伙食補助費,《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沒有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也沒有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規定。《民法通則》頒布后,最早的規定見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1992年5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施行)》第三條第(四)項“包括運送傷殘人員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費用、……醫療期間陪住家屬的交通費、食宿費等合理支出”,第四條第(五)項“其他必要的費用。包括尋找尸體、遺屬的交通、食宿及誤工等合理費用”的規定,與住院伙食補助費有關,不過還不是純粹的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的規定。但這兩項規定與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住宿費和伙食費有關。2001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三)項前句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標準計算”。2002年9月1日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可見,在司法解釋這一層面上,除了1992年的司法解釋和2001年的司法解釋有規定外,沒有司法解釋對此再進行規定。而1992年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對象是特定的,即涉外海上人身損害賠償。2001年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對象也是特定的,即觸電傷亡,雖然在該解釋第六條有準用條款的規定,但多少有點小馬拉大車——力不從心。而本司法解釋是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的司法解釋,完全應該對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做出統一規定,包括對受害人到外地治療,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如何計算做出規定。
從上述已有的規定來看,在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時,一般都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標準,這樣計算,一是比較方便,二是相對統一。本解釋也和以上規定一樣,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標準,只是將“按照”、“應當根據”改成了“可以參照”,既保持了連續性、原則性,又不失靈活性,應當說更符合審判實際。
理解本條第一款,要注意以下兒點:
1.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因是受害人住院治療,其伙食費支出一般來說要超過其原在家中的標準,對于超過的部分予以補助是合理的。
2.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3.如果受害人需要陪護人員的,因為陪護人員有護理費,護理費中包括了陪護人員的生活費,且陪護人員不是“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補助對象,所以陪護人員沒有住院伙食補助費。
4.住院伙食費的補助標準,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予以確定。1996年2月1日財政部制定的《關于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按一般地區標準計發伙食補助費)。”這里規定的特殊地區,是指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是和海南省。中央國家機關的一般工作人員,是指處及處以下工作人員。本條規定的“當地”,司法解釋沒有明確是縣、還是市,抑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沒有規定是侵權行為發生地的“當地”,還是侵權行為結果地的“當地”,抑或是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當地”,對此,可由受害人提出標準,因為無論是什么“當地”,“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都不會差別太大,所以對裁判結果幾乎沒有影響。本條款規定的“可以參照”,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一般都可以這樣做,目的是為了司法統一。但針對個案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也可以適當對住院伙食補助費“自由裁量”。
理解本條第二款,要注意以下幾點:
1.適用本條第二款的前提條件是“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所謂“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審判實踐中的標準要適當“嚴”一點,因為過去處理這類案件時在是否“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問題上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比較對立。賠償權利人必須舉出充足的證據,證明“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比如,當地沒有條件治療這種病,當地不能做這種手術,等等。如果當地醫院完全能夠治療的,如一般的常規小手術,一般的醫院都能處理,受害人就沒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當然,如果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其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賠償義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諉,對賠償權利人的合理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受害人到外地治療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其合理的部分。至于何為合理部分,要根據各個案的具體情況個案處理。比如,到深圳治療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就比在西安治療發生的費用高。
3.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則需要陪護人員。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也應該得到賠償。
本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公布后,針對本條提出了一條意見,認為本條第二款的識別點是是否住院,而不是能不能住院,所以應刪去“不能”,在“住院”后加上“以外”。我們認為,網上的意見與本條款的表述在本質上沒有差別,但現在的表述更符合中文表達習慣,所以沒有采納網上的意見。
【延伸閱讀】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詳解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計算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