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及賠償

導讀:
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及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損害后,因其在醫院治療期間支出的伙食費用超過平時在家的伙食費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賠償的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對于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那么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及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及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損害后,因其在醫院治療期間支出的伙食費用超過平時在家的伙食費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賠償的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對于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關于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及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及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損害后,因其在醫院治療期間支出的伙食費用超過平時在家的伙食費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賠償的費用。因住院治療而產生的超出平時在家的伙食費的費用支出,這在性質上也是一種受害人的財產損失,而且此損失也與加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對于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對象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但有兩種例外受害人可主張傷者和陪護人員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第一,傷者在外地門診就診,當天不能返回及在等待檢查結果過程中,傷者及陪護人員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第二,根據傷者的傷情需住院,但無病床,在等待床位過程中,傷者及陪護人員的住宿費和伙食費。此外,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對那些因傷重或者損傷部位特殊,如舌損傷、咽部損傷、消化道損傷或消化腺損傷等不能進食的傷者也應該予以賠償。
(2)如果受害人需要人員陪護的,因陪護人員有護理費,護理費中包括了陪護人員的生活費,且陪護人員不是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對象,所以,陪護人員沒有住院伙食補助費。但經醫院證明,確需轉院治療或檢查的,傷者及陪護人員在往返途中的住宿費和伙食費應予賠償。
(3)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標準,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確定。需要注意兩個問題:首先,“當地國家機關”,此處的“當地”一般情況下應是受害人所在地;其次,此處的參照為可以參照,并非必須參照,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充分發揮自由裁量權來確定伙食補助費,如果有比“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更合理的標準,如在某些時候由于特殊的自然災害導致伙食費用的高漲,此時再依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顯然有失公允,應當依據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確定。
《關于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第8條規定:“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一)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按一般地區標準計發伙食補助費)。(二)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4元,特殊地區6元。(三)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不乘飛機,以節約開支,并鑒于在途期間伙食費用較高等原因,在途期間,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滿12小時,加發20元伙食補助費。(四)出差人員在飛機、艦艇上工作,必須吃空勤灶、艦艇灶的,除個人負擔2元外,差額部分可憑證明回所在單位報銷。”當然,在各地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伙食補助費時,可以參照財政部門關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
(4)“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賠償權利人必須舉出充分的證據。首先,對于是否有必要到外地治療,賠償權利人可以提供例如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到外地治療的書面文件,或者當地確實沒有條件治療而需要到外地治療的等證據加以證明。法院對此要從嚴審查,同時,允許賠償義務人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當地醫院完全能夠治療,而受害人決定到外地治療,由此發生的住宿費等,賠償義務人不予承擔。其次,不能住院的客觀原因。這是指:受害人能夠住院的,應當住院;受害人不能住院而在醫院外住宿,必須因客觀情況如醫院已無病床等引起,而不是受害人或其親屬等自身的原因造成。
(5)受害人到外地治療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其合理的部分;至于何為合理部分,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確定。比如,要考慮不同地區之間的物價和消費水平。住宿費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是按照公務員出差住宿標準,但是,由于規定的出差標準過低以及實際的住宿標準過高的原因,賠償標準可以適當高于公務員出差標準。
(6)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而需要陪護人員的,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也應當得到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