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有爭議如何處理

導讀:
即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立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那么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有爭議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立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那么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有爭議如何處理。關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有爭議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至第96條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可知:
(一)解決爭議有兩種途徑。即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申請調解的時間。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立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三)稠解的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進交各方當事人。
(四)調解的不再受理與終止。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民法院提起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五)不予調解的情形。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查、鑒定或者變通事故的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此外,在變通事故發生現場,當事人共同請求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提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六)調解的終結。當事人無不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七)涉外交通事故的調解。涉外交通事故的調解,可以采用單方調解方式進行。交通警察可以轉交當事人協議賠償款項。
二、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應該怎樣解決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以不通過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六十三條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三、交通事故中雙方就財產損失賠償有爭議怎么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一款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在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調解才能夠成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義務和權利,財產損失金額才成為事故調解的一項依據。
相關知識:
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的操作
1、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公開、公平、便民、效率”的處理事故原則,在事故發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當事人協商“財產損失”。對于拒絕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2、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對財產損失的評估完成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評估結果后二日內,將評估結論復印件交其他方當事人。其他方當事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評估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進行重新評估。
3、依照其他規定放行事故車輛時,不考慮財產損失評估的完成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