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之直接損失

導讀: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造成貨物被盜竊或哄搶,此種情況下,該貨物損失是直接財產損失,貨物所有人或承運人是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賠償直接財產損失的。關于車輛貶值損失由于我國目前沒有具體的法律明確規定,交通事故后賠償義務人是否應向賠償權利人支付車輛貶值損失,各個法院對此認識和處理不一。那么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之直接損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造成貨物被盜竊或哄搶,此種情況下,該貨物損失是直接財產損失,貨物所有人或承運人是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賠償直接財產損失的。關于車輛貶值損失由于我國目前沒有具體的法律明確規定,交通事故后賠償義務人是否應向賠償權利人支付車輛貶值損失,各個法院對此認識和處理不一。關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之直接損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一般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善后處理的費用等,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等。
(1)直接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由于交通事故行為侵犯國家的、集體的、個人財產權的,是要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作為財產損失的一部分,直接財產損失是需要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全部賠償的。
(2)直接財產損失賠償方式
①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②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③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④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3)車載貨物損失爭議處理
作為車載貨物,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發生散落丟失,丟失的原因有自然損壞、他人盜竊、眾人哄搶三種情況,自然損壞情況肯定屬于直接財產損失,可以要求賠償。但對于他人盜竊或眾人哄搶情況,是否作為直接損失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要看作為貨物的所有人或承運人盡到了管理好自己財物的義務。
首先,貨物所有人或承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輕微,可以有能力管理好自己財物情況下,如果由于貨物所有人或承運人未盡到管理和保護貨物的責任,造成貨物損失,是不能要求賠償權利人進行賠償的,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盜竊人或哄搶人進行賠償。如果貨物所有人盡力保護自己的貨物但沒有辦法制止,這種情況下,貨物損失可以作為直接損失,要求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賠償的。
其次,貨物所有人或承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嚴重,無法保護和管理自己的車載貨物。造成貨物被盜竊或哄搶,此種情況下,該貨物損失是直接財產損失,貨物所有人或承運人是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賠償直接財產損失的。
(4)關于車輛貶值損失
由于我國目前沒有具體的法律明確規定,交通事故后賠償義務人是否應向賠償權利人支付車輛貶值損失,各個法院對此認識和處理不一。從我國已產生的此類糾紛的處理情況來看,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是認為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在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故不應支持該請求。第二種是否支持賠償權利人的賠償請求,應根據事故后車輛是否出賣區別對待。車輛貶值損失屬于交易貶值損失,在車輛沒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張賠償,缺乏事實依據。第三種是認為無論交通事故后賠償權利人是否繼續使用車輛,車輛雖經完整修復,但也不能恢復到事故前的狀態,車輛價值必然降低,則在支持車主修理費的同時法院應支持車輛貶值損失賠償請求。
司法實踐中對該損失屬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是間接財產損失有爭議。如上面所述中的第二種情況下,認為若車主將受損車輛出賣,貶值損失才能體現,故認為此損失屬于是間接財產損失,受損車主只能在事故車輛發生二手交易后才能提出貶值損失賠償,否則沒有事實依據。目前法律雖對車輛停運損失屬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財產損失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車輛貶值的損失是應屬于直接財產損失的。車輛價值減損的直接原因是發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損所致,也不是交易貶值損失,而是發生交通事故時就客觀存在的事實,該貶值損失是車輛現有實際價值的減少,不因事故后是否出賣而改變。
筆者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犯他人財產應該承擔修理、折價賠償等責任。同時,上述侵權賠償也應當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