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多人傷殘、死亡保險金的分配問題

導讀:
現實中,因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傷殘、死亡的現象司空見慣,被保險人無力賠償,而有限的保險金也難以填補所有受害人的全部損失。那么交通事故多人傷殘、死亡保險金的分配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實中,因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傷殘、死亡的現象司空見慣,被保險人無力賠償,而有限的保險金也難以填補所有受害人的全部損失。關于交通事故多人傷殘、死亡保險金的分配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實中,因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傷殘、死亡的現象司空見慣,被保險人無力賠償,而有限的保險金也難以填補所有受害人的全部損失。若賠償權利人(包括受害人和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同時起訴,法院在合并審理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按一定比例合理分配保險金;一旦賠償權利人沒有同時起訴,甚至有的起訴了,有的不起訴,分配起來就比較棘手,難免失公。
目前,這方面缺乏規范性法律文件供操作,只能本著司法為民、減少訟累、節約司法資源等原則來處理,具體可參考以下程序操作:
1、部分賠償權利人起訴后,法官行使釋明權,根據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登記的受害人通知相關賠償權利人,告知其可在一定期限內(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起訴及不起訴的利害關系,盡可能使賠償權利人都參加到訴訟中來參與統一分配。
2、發出通知后,可能出現二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所有賠償權利人均起訴,這種情況比較好辦,將案件合并審理,公平確定一比例分配保險金;第二種情況是沒有或部分人起訴,原因可能多種多樣,這就要區別對待:如其賠償已經或基本到位確無必要再參加訴訟,法院也無必要將其列為當事人;如因書寫訴狀困難等客觀障礙未起訴,法院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幫助,盡可能使其參加到訴訟中來,列其為共同原告;如經價值衡量后明確表示不參加訴訟,或持無所謂態度,根據意思自治和訴訟權利自由處分原則,法院同樣不要將其列為當事人,因為這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法院沒有義務更沒有權力去追加當事人,其訴訟(起訴)權利也不因此被剝奪,完全可以在其后另行起訴,至于“白條”風險,賠償權利人早已知曉,視為其甘愿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