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車禍身亡按城鎮居民標準賠付

導讀:
2006年2月7日,家住日照市經濟開發區金家溝村的農民劉某酒后駕駛兩輪摩托車沿日照市新良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與頭東尾西停放在路上的大貨車追尾相撞,劉某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大貨車駕駛員徐某負次要責任。后劉某的近親屬向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徐某的雇主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損失15萬余元。那么農民車禍身亡按城鎮居民標準賠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2月7日,家住日照市經濟開發區金家溝村的農民劉某酒后駕駛兩輪摩托車沿日照市新良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與頭東尾西停放在路上的大貨車追尾相撞,劉某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大貨車駕駛員徐某負次要責任。后劉某的近親屬向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徐某的雇主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損失15萬余元。關于農民車禍身亡按城鎮居民標準賠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2月7日,家住日照市經濟開發區金家溝村的農民劉某酒后駕駛兩輪摩托車沿日照市新良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與頭東尾西停放在路上的大貨車追尾相撞,劉某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大貨車駕駛員徐某負次要責任。雙方該責任認定結論無異議,但對按照農村居民還是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金產生爭執。后劉某的近親屬向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徐某的雇主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損失15萬余元(按40%賠償比例)。徐某的雇主則認為劉某系農村居民,應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