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zhèn)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賠付規(guī)定

導讀:
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不再發(fā)給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交通事故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應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仲裁委員會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沒有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指明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處理的兩條途徑,即請求公安交管部門調解或向法院起訴。那么城鎮(zhèn)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賠付規(guī)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不再發(fā)給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交通事故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應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仲裁委員會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沒有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指明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處理的兩條途徑,即請求公安交管部門調解或向法院起訴。那么城鎮(zhèn)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賠付規(guī)定。關于城鎮(zhèn)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賠付規(guī)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地可能不一樣,比如北京就是工傷只補差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因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賠償問題。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喪葬費等費用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不再發(fā)給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交通事故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應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因機動車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機動車事故賠償的,經有權機關證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仲裁委員會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沒有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處理交通事故的專門性法律,該法及相關的法規(guī)、規(guī)章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處理作出了全面而詳細的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指明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處理的兩條途徑,即請求公安交管部門調解或向法院起訴。作為專門性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賦予仲裁委員會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權力。應當引起特別注意的是,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形式、期限、標準、效力等問題作出嚴格而詳盡的規(guī)定。交管部門調解必須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嚴格程序,法院訴訟調解本身也有嚴格的程序規(guī)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賦予仲裁委員會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權力,相關法律法規(guī)更沒有對仲裁委員會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作出程序規(guī)定。
(1)對當事人而言,在交管部門調解無需交費,向法院起訴訴訟費也遠比仲裁費用要低廉。仲裁委員會在交通大隊設立調解中心,有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增加當事人經濟負擔之嫌。由于仲裁委員會在交通大隊設立調解中心,會使有的當事人誤以為這是必經程序,或者使其誤以為仲裁調解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事實上,即使撇開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這個問題不談,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也不可能事先達成仲裁協(xié)議。當事人持仲裁調解書要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結果只有一個: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當事人浪費了時間、精力和金錢,其合法權益卻未能獲得充分及時的保障。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涉及的當事人除了肇事司機和受害者,還有車主(車主和司機經常不是同一個人,有的車屬于單位所有)、掛靠單位(營運車輛掛靠經營情形下)、保險公司(承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保險公司屬于必要訴訟主體)等。在交管部門進行的調解,肇事司機、車主和受害者以外的涉案主體一般不會參與,交管部門和仲裁委員會也無權強制涉案主體參與調解。仲裁調解書在遺漏當事人情形下作出,顯然不利于受害者的權益保護。
(3)交管部門的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后進行審理,主持調解或依法判決,一切均可依法有序進行。仲裁委員會的介入,意圖以仲裁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原調解書以強制執(zhí)行力,迫使法院花費大量人力、物力予以執(zhí)行。雖然法院對此類仲裁調解書裁定不予執(zhí)行,但從受理到審查再到作出裁定仍然是對法院司法資源的浪費,增加法院的不必要負擔,也是對既有規(guī)范程序的“畫蛇添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