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避讓判定標準怎么規定的

導讀:
責任劃分可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交警劃定。美國學者曾調查了392名發生了交通事故的司機,有20%是在事故前6小時內受到了強烈刺激。調查表明:有11%的司機發生車禍與服鎮靜藥、安眠藥、止痛藥及某些止咳藥有關。究其原因,噪音作用于聽覺器官后,可通過神經系統使視力發生異常變化。此外,夜晚娛樂時間過長,早晨空腹開車、連續長途駕車等,都是釀成交通事故的隱患。那么交通事故避讓判定標準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責任劃分可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交警劃定。美國學者曾調查了392名發生了交通事故的司機,有20%是在事故前6小時內受到了強烈刺激。調查表明:有11%的司機發生車禍與服鎮靜藥、安眠藥、止痛藥及某些止咳藥有關。究其原因,噪音作用于聽覺器官后,可通過神經系統使視力發生異常變化。此外,夜晚娛樂時間過長,早晨空腹開車、連續長途駕車等,都是釀成交通事故的隱患。那么交通事故避讓判定標準怎么規定的。關于交通事故避讓判定標準怎么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責任的判定是根據誰違反了交通法的通行規則就是誰的責任,雙方都違反了通行規則的話,雙方責任,誰的過錯更嚴重,誰主要責任,過錯一樣,同等責任。因為避讓對方車輛造成事故的表述過于模糊,如果對方是逆行,自己正常避讓,對方全責;如果自己有避讓不當的情況,或者本身按交通法己方是應當讓行方,那么己方責任大。責任劃分可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交警劃定。
1、心理因素:司機本身的思想情緒處于苦惱、憂慮、憤怒、激動時,會產生心理急燥、思想混亂、精力分散、反應遲緩等不良表現。美國學者曾調查了392名發生了交通事故的司機,有20%是在事故前6小時內受到了強烈刺激。
2、藥物因素:服感冒藥后開車比酒后開車更危險,因為感冒藥內大多含有具催眠作用的藥物成分。調查表明:有11%的司機發生車禍與服鎮靜藥、安眠藥、止痛藥及某些止咳藥有關。這類藥可引起嗜睡、注意力分散、視野縮小或模糊等。
3、疾病因素:醫學研究表明,患糖尿病或癲癇病的駕駛員,發生車禍的危險性比一般司機高30%。這是由于糖尿病人常會發生低血糖、可致一時性眩暈。而癲癇病更是難以預測。
4、氣象因素:氣象條件惡劣有礙行車安全,太陽光過強,也會影響行車安全??茖W家通過模擬試驗證實,太陽強輻射可使大腦反應速度變慢,使司機難以應付行車中的緊急情況。
5、噪音因素:有人在測試司機視力時發現,音響大于107分貝,司機的視力開始有下降趨勢。究其原因,噪音作用于聽覺器官后,可通過神經系統使視力發生異常變化。德國專家指出,過高的聲音令人興奮、注意力分散,繼而出現聽覺疲勞、心煩意亂,影響正確判斷。
6、嗜煙因素:美國調查表明:吸煙者發生交通事故的相對危險性與不吸煙者比為1.5:1。研究認為,吸煙能提高大腦興奮性,吸煙時司機更易冒險開車。澳大利亞研究發現,駕駛員在開車前吸3支煙,會使觀測視力降低20%左右,思維反應速度降低25%,最為明顯的損害是降低了司機辨認紅、綠顏色的視覺能力和對暗環境的適應性。
7、生活因素:暗光下看熒屏會過多消耗體內血清維生素A,連續幾小時觀看,可使血清維生素A減少近一半、視力下降30%,同時也影響辯色能力。此外,夜晚娛樂時間過長,早晨空腹開車、連續長途駕車等,都是釀成交通事故的隱患。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避免遭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的特點在于,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沖突時,只能保存其中一個權益的緊急情況下,法律允許為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而犧牲較小的合法權益;實施緊急避險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必須出于保護合法權益免受損害的正當目的。為了保護非法利益而實施的行為不能構成緊急避險。二是必須是針對正在發生的危險。對于已經過去的或者尚未發生的危險,當事人不能實施緊急避險。三是必須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實行緊急避險。如果有其他辦法可以阻止險情的發生或者防止危險造成損害,也不能實施緊急避險。四是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所避免的損害,即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要保護的權益。損害權益的大小一般可按價值比較,當發生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的比較時,人身權益大于任何財產權益,不能為了保護財產權益而損害人身權益。
緊急避險發生后,對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由誰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六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損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上述規定,是處理緊急避險案件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在審理緊急避險民事案件時,要首先確定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構成緊急避險的,按照《民法通則》和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處理,不能構成緊急避險的,則應按照侵權案件處理。在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時,不僅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和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還應適用《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根據具體案情,合法合理地確定引起險情發生的人、避險人和受益人的民事責任,以合理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