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范本

導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在交通執法中的履職記錄,是公安交警部門執法程序正當性的起核心證明作用的法律文件。只有調查清楚事故的原因、經過,才能依法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毫無疑問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文書。那么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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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秦浩X(秦X),男,22歲,XXXXXX學校,學員(原籍紅花鄉XX村)。
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雙方責任:
2007年2月25日18時30分,甲方謝士X駕駛魯13/23425拖拉機與乙方秦X駕駛的蘇CXA350兩輪摩托車在紅花鄉房溜村北100M路段發生相撞導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XX受傷,摩托車損害。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郯城大隊第270212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謝士X自愿賠償給乙方秦XX各項損失共計壹萬元人民幣(包括已經支付的7000元)。
2、第一項的損失賠償包括車輛損失賠償。
3、本協議簽定時,甲方必須支付給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4、本協議所涉及的賠償是一次性終結賠償。
5、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按印后生效。
6、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存一份。
協議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1、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的,駕駛人應迅速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在報警的同時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將派員到現場處理或告知當事人直接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2、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壞的,駕駛人標劃現場后,應當迅速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的處理。
3、當事人必須共同請求調解,交通警察當場對財產損失的確定、當事人過錯及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等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當場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在交通執法中的履職記錄,是公安交警部門執法程序正當性的起核心證明作用的法律文件。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通過對現場的勘察、技術分析和檢驗、鑒定后制作出來的,是公安機關根據自己的技術和經驗對事實推理判斷后的技術性定論。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經過,以及公安機關執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均進行詳細的記錄,可以說交通事故認定書就是公安機關交通執法過程的"執法儀".
公安機關在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如當事人無異議,公安機關將主要依據該認定書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處理。只有調查清楚事故的原因、經過,才能依法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毫無疑問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文書。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度量衡"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五日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作為自己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