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的各項賠償

導讀: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那么關于交通事故的各項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那么關于交通事故的各項賠償。關于關于交通事故的各項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醫療費
據實賠付,但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4、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號)第四條第(十一)項、財政部《關于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1996年2月1日)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確定,其數額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一般不超過3人。
6、住院伙食補助費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予以確定。
7、必要的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9、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0、被扶養人生活費(傷殘)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page]
11、康復費(殘疾)
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12、護理費(殘疾)
受害人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護理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13、后續治療費(殘疾)
受害人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14、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5、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
與受害人因傷致殘情況下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相同(見第10項)。
16、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7、交通費(辦理喪葬事宜)
據實賠付(見第4項)。
18、住宿費(辦理喪葬事宜)
可以參照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但沒有致殘時的住宿標準計算(見第5項)。
19、誤工損失(死者親屬)
是指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耽誤了工作而造成的損失(見第2項)。
20、精神損害撫慰金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根據以下各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