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定賠償完了可以判緩刑嗎

導讀:
具有刑法緩刑適用情形的,可以宣告緩刑。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雖然不是緩刑的必備條件,但會增加宣告緩刑的可能。發回重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通過裁定的方式,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那么交通事故法定賠償完了可以判緩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有刑法緩刑適用情形的,可以宣告緩刑。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雖然不是緩刑的必備條件,但會增加宣告緩刑的可能。發回重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通過裁定的方式,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那么交通事故法定賠償完了可以判緩刑嗎。關于交通事故法定賠償完了可以判緩刑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果對方出具諒解書,又積極賠償損失,所造成的后果不是很嚴重的話,那判緩的可能性是有的。 具有刑法緩刑適用情形的,可以宣告緩刑。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雖然不是緩刑的必備條件,但會增加宣告緩刑的可能。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所謂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包括:
(1)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如,案件性質不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審中沒有實行公開審判。據以定案證據沒有當庭質證等等。
(2)違反回避制度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中及有關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應當自行回避的人員沒有回避等。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如某審判員在庭審中未允許被告人進行辯護或者最后陳述;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對當事人、辯護人關于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申請置之不理或無理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備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法定資格的人參加合議庭;實際參加法庭審理的法官與法律文書中署名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不一致;審判委員會在委員未過半數的情況下研究并決定案件等。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上述兩類案件,無論原來第一審是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都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因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不能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但對于個別證據不清楚,有疑問的,合議庭可以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檢察人員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期審理。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切實糾正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仍然是第一審判決,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出上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訴。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的,原審判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判,但并沒有要求一定要改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