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的工傷還能索賠嗎

導讀: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的制度,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一、20年前的工傷還能索賠嗎?
不能。因為已經超出了相關的時限。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需要確定當初是否申請了工傷認定,并拿到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如果當時沒有申請工傷認定,那么就超出了一年的最長申請時效,勞動部門就不會受理該認定申請,也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
二、20年前的工傷現在能法院起訴嗎?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的制度。
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時效的進行(含開始進行和進行中)或完成,因一定事由的出現而暫停。廣義上時效的停止包括時效進行的停止和時效完成的停止或稱時效的不完成兩類。
但在各國民事立法中所持觀點不同,這就使他們在時效中止的發生期間和效力認定等方面的規定不盡相同。下面將以比較的方式對有關問題作進一步評析。
而二十年是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比如說:
1、現在有某糾紛,糾紛完了受害人一直不知道自己受侵害,過了20多年才發現,想主張權利。法律就不給它機會主張權利,因為太長了,所以也設置了這個“權利被侵害起20年的限制”。
2、現在有某糾紛,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兩年。它一年多的時候就出現中斷事由歸零了,然后再過一年多又歸零,再過一年多又歸零……那法律就不給它機會無窮無限地歸零下去,所以就設置了個“權利被侵害起20年的限制”。
至于“可以延長”,一切訴訟時效(包括普通的、特殊的、20年的),都可以延長,而是否予以延長由法官決定。這里事實上是賦予法官對訴訟時效的“自由裁量權”。
如果發現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話需要馬上向法院進行提起訴訟,法院對于超過20年的案件是不予進行開庭的。如果案件是發生在20多年之前,多年之后才發現自己的相關權利被侵害的話,那么只能放棄為自己爭取自己權利的機會。
法律法規一、《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