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發生工傷事故應怎么處理

導讀:
法律法規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發生工傷首先應當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規定期限內申請,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對于工傷事故承擔的責任進行劃分的問題,我國已經明確規定了,工傷認定實行的是無過錯的責任原則,只要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六條,就不具有刻意性,都是屬于工傷的。
一、建筑工傷事故處理?
建筑工地發生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將工傷職工送往醫療機構治療;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傷者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等資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二、建筑工地發生工傷事故應怎么處理?
發生工傷首先應當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規定期限內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其次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傷情穩定后,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在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后,可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此時,工傷職工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法規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事故責任劃分
工傷事故責任劃分遵循職工無過錯原則。對于工傷事故承擔的責任進行劃分的問題,我國已經明確規定了,工傷認定實行的是無過錯的責任原則,只要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六條,就不具有刻意性,都是屬于工傷的。也就是除了醉酒、吸毒,故意犯罪以及自殘或者自殺的情形的,其他都屬于工傷,由工作單位進行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