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事上訴后多久開庭宣判

導讀: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3、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等其他條件,(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一、刑事上訴后多久開庭宣判?
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上訴后二審都要開庭,有的開庭,有的不開庭。非死刑案件,如果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沒有異議,只是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的話,二審通常不會開庭,而是書面審理。
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審應當開庭。判處死刑案件上訴的,二審應當開庭。檢察院抗訴的,二審應當開庭。具體哪天開庭不一定,但案件會在四個月以內審結。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二、申請辦理取保候審要什么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3、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等其他條件。
法律法規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濫用職權過了追訴期還留置嗎
該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過了追訴期就不留置了。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五年的,追訴時效最高為五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追訴時效最高為十年。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