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上訴法院審理后擇日宣判一般是多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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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交通事故上訴法院審理后擇日宣判一般是多久宣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民事上訴的條件
1、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者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
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必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不服一審裁定的必須在裁定書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
4、必須遞交上訴狀、交納上訴費。上訴狀可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各地人民法院均委托原審法院代收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的通知后7日內向本院交納訴訟費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三、上訴案件如何裁判
上訴案件如何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經合議庭評議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判決和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除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外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訴訟標的重新起訴。對于具有給付內容的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應自覺履行裁判所確認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即可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