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和公房離婚怎樣分配

導讀:
2、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自愿對婚后財產達成約定,根據約定進行婚后財產公證,三、婚后財產公證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雙方,也就是說滿足結婚年齡、自愿等結婚法定條件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4、夫妻雙方對婚后財產約定必須合法,不能違反公序良俗,不能有損害第三人或國家利益的內容,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一、安置房和公房離婚怎樣分配?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安置房和公房應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此時應該均等分割,而一方用個人財產出資購買的房產,即使享受了對方的工齡優惠仍屬于出資方的個人財產。此時,就不會發生將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
二、婚前財產怎么界定?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登記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仍然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其次,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法規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婚后房產需要公證嗎
夫妻是否需對婚后房產做公證,根據夫妻具體情況決定。雙方約定好了房產的分配,沒有違背法律規定,是有法律效力的。經過公證,只能是房產分割協議效力更高。
二、婚后財產公證的程序
1、準備好相關材料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3、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三、婚后財產公證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雙方,也就是說滿足結婚年齡、自愿等結婚法定條件的;
2、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自愿對婚后財產達成約定,根據約定進行婚后財產公證;
3、必須夫妻雙方親自辦理公證,他人無權代理;
4、夫妻雙方對婚后財產約定必須合法,不能違反公序良俗,不能有損害第三人或國家利益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