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義務嗎

導讀:
從民法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來說,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婚姻關系解除后,仍相互享有繼承權。{調取一級分類欄目}法律法規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那么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義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雖然請求給付撫養費會涉及一定的財產性權益,但其主要還是一種身份利益,故一般離婚后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那么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義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父母對繼子女一般是有撫養教育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具有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且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二、再婚后離婚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財產有繼承權嗎?
1、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撫養關系,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繼父或繼母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不能勉強,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可自然解除;繼父或繼母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二是,受繼父或繼母長期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成年的,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不能因離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繼父或繼母或繼子女一方或雙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解除。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的精神,盡管繼母(父)與生父(母)離婚,婚姻關系消失,但繼父母與繼子女等人之間已經形成的扶養關系不能消失。
從民法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來說,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婚姻關系解除后,仍相互享有繼承權。且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調取一級分類欄目}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子女撫養費追索時間有什么限制
一般的案件都是會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的,但是針對子女撫養費的追索問題,國家規定不受任何的訴訟時效和時間的限制。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對訴訟時效作出了一般規定,即一般的時效都為2年,但法律另外有規定的除外,而訴訟時效期間則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了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雖然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并不是一切請求權均適用訴訟時效。實踐中,有一些請求權,如追索撫養費的權利,依其性質是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血親關系,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特殊身份來決定的。雖然請求給付撫養費會涉及一定的財產性權益,但其主要還是一種身份利益,故一般離婚后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此外,《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由此確定了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是基于雙方的血緣關系而來,即使父母離婚,也不能免除這種義務。父母離異后,無論子女歸誰撫養,父母雙方對子女仍負有撫養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只要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身份關系沒有消滅,未成年子女就具備請求支付撫養費的權利,負有撫養義務的被請求人就應該履行給付撫養費義務。
如果子女已經能獨立生活,則應予免除了父母的給付撫養費義務,子女的撫養費請求權應歸于消滅。撫養費給付的前提是子女有需要撫養的情節存在,給付撫養費主要是為了實現子女的正常成長,但子女已經成年能夠獨立生活了,這不再存在這種需要。子女無權再對父母此前所欠下的撫養費進行追償,這也從反面反映出了撫養費更多意義上是一種身份性利益,而不僅僅是一種財產性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