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條怎么寫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導讀:
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 當我們書寫的欠條、借條、合同等等協議型的文本,具有法律效力時才會對我們的自身利益起到保護作用。那么,公司欠條怎么寫才能在法律上生效?以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公司欠條怎么寫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公司出具欠條時,應當寫明欠款對象、欠款事由、欠款金額、還款期限和方式,并加蓋公司印章,即在法律上生效。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公司欠條怎么寫范本
茲欠______________________貨款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_角整小寫(_______元),
我公司承諾此款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無條件還清欠款,并支付到指定的銀行賬戶。
以上唯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欠條為證
欠款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欠款人地址: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借條上加蓋了公章算公司借款嗎
一、借條內容顯示用款主體是公司
此時,對出借人來說,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借款,且在借款人處加蓋了公章,因此公司就是實際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只是一種代表行為。此時法定代表人用不用還款,要分情況:
1、借款實際全部用于公司
公司是借款人,且享受了借款活動的利益,是唯一的實際借款人,應由公司承擔償還責任。
2、借款全部或部分用于法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此時,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為共同還款人。
3、出借人明知法定代表人是為本人借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解讀,企業法定代表人雖以企業名義簽訂借款合同,企業成為合同一方,雖然合同上寫了借款將用于公司,但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為其本人借款,或者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以名義上的職務行為達到個人目的,其本人的責任不能免除,應當由其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法律依據為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關于法定代表人的規定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
從上述解讀和法律規定可得知,如果出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為其本人借款,卻約定借款用于公司,且將公司列為借款人,這是典型的出借人與法定代表人惡意串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出借人簽訂的借貸合同因此無效,對公司不發生效力,此時法定代表人與出借人之間成立借貸關系,應由法定代表人承擔償還責任。
二、借條內容顯示用款主體是法定代表人
1、款項實際只用于法定代表人。
實務中,法院常常認定公司構成債務的加入。理由是公司在借款人處蓋章的意思表示是認可該借款,且同意作為共同還款人。顯然,法院的審判規則是認定擔保的標準要嚴格些,認定債務的加入卻很寬松。但這樣的審判規則在九民紀要之后改變了。
《九民紀要》第23條規定:【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該約定的效力問題,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從該規定可知,九民紀要之后,要認定債務的加入成立,只加蓋公章是遠遠不夠的。出借人必須能提供公司符合法律規定的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如果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在內容上有瑕疵,則需要證明出借人履行了合理的審查義務。
因此,如果出借人只有上述內容的借條,在九民紀要之前,法院會認定公司具有共同還款義務,但在九民紀要之后,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2、款項實際全部用于公司
此時根據規定的第二十三條的內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再來看一下規定解讀,企業法定代表人雖以個人名義借款,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的,從理論上講,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但由于是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企業法定代表人仍然應當作為合同一方,其對債權人的責任不能免除,應與企業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從該解讀可以看出,如果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的,則屬于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即企業才是借款實際受益者。此時,還款主體為法定代表人和公司。
3、款項實際部分用于個人,部分用于公司
那如果是部分用于企業,部分用于法定代表人呢?我認為此時二者都作為借款人蓋了章,且都實際使用了借款,應作為共同借款人。且沒有份額約定,應作為共同還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