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會殃及家人嗎

導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詐騙案中擔保人是否有責任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保證人收取了擔保費用,其后借款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人和款均去向不明,給出借人造成了嚴重損失。因此,我們認為,對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收取有償擔保費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是合理的,應予受理,并判令保證人承擔相應的“代償”責任。
一、擔保人會殃及家人嗎?
不會的,只針對擔保人,不針對擔保人家人。如果債務人把債務還清了,擔保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如果債務人沒有還清債務,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則要到債務人確實不能償還才能要求保證人代償。
二、債務擔保人有哪些法律風險?
1、如債務人不能按時還款;擔保人應擔責;
2、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3、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債務法律法規
一、《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詐騙案中擔保人是否有責任
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保證人收取了擔保費用,其后借款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人和款均去向不明,給出借人造成了嚴重損失。像這種情況,保證人應否承擔“代償”責任。我們認為,對于收取有償擔保費的保證人應承擔相應的“代償”責任。理由是:
1、有償擔保的責任應重于無償擔保的責任。保證合同對保證人來說是一種風險性較高的法律行為,即便是在無償擔保的情況下,保證人所保證的,不僅僅是保證債務人不逃避債務,更重要的是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承擔履行債務或者連帶責任。相比較而言,收取了擔保費的保證人,就要承擔比無償擔保人更大的風險責任。其不但在簽訂擔保前要認真審查被保證人的資信情況,還要在擔保期間監督其履行債務,不逃避債務。一旦發生詐騙風險,保證人首先要承擔責任,而不能以其“不知情”,“也是受害者”,“發生了詐騙犯罪,不以作為民事案件處理”為由,免除保證的責任。這樣才能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和公平原則。有利于從法律本質上體現擔保的作用。
2、有利于保證正常的借貸活動,維護經濟秩序。從我省審理這一類案件的情況來看,有二個共同特點值得注意:一個是由于有保證人擔保,金融機構基于對保證人的信賴,發放大量的貸款,但當借款人攜款外逃,下落不明,出借人追款無著,造成大量國有資金流失的嚴重后果;另一個是保證人大多數是公司、法人單位,為了獲取有償擔保費用,輕率出具擔保書,一旦出事,保證人往往以被保證人是詐騙犯罪,借款合同不成立,保證合同也不成立為由,拒負法律責任,鉆了法律的空子。這種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如不針對這種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加以遏制,就不利于保障借貸活動的正常進行,不利于穩定金融秩序。
因此,我們認為,對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收取有償擔保費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是合理的,應予受理,并判令保證人承擔相應的“代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