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區別

導讀:
在債務關系中,對于債權人進行轉讓債權是很常見的情況,債權轉讓人和受讓人不一定有債權債務關系。對于債權的受讓人來說,最大的風險就是債權能不能實現的問題,所以受讓人要對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作考查。那么,接下來大律網律師會為大家詳細介紹債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區別。
債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區別
受讓:通俗的講,“受讓”與“轉讓”相反,但又不可分。轉讓是某人把某物(可以是合約、股份、或具體物品等)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給另一人,而受讓者就是接受這個轉讓的人。
所以,受讓可理解為接受轉讓。 主要包括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優先受讓權、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優先受讓權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其他股東欲轉讓股份的優先受讓權。
原來的債權人稱呼為“讓與人”,第三人稱呼為“受讓人”,原來的債務人還是“債務人”。債權轉讓后,債務人還是“債務人”,“受讓人”變成了“債權人”,原來的債權人變成了“無關人”(債權全部轉讓),如果是轉讓部分債權,“讓與人”和“受讓人”共同成為“債權人”。
債權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如何確定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抵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債權轉讓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合法嗎
對此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債權轉讓行為存在瑕疵,因為債權人沒有直接向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故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受讓人無權直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上述債權轉讓行為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且受讓人已經向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受讓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