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是否必然判決離婚,怎么規(guī)定的?

導讀:
分居滿兩年是否必然判決離婚,怎么規(guī)定的?
分居滿兩年是否必然判決離婚,怎么規(guī)定的?
分居滿兩年不是必然判決離婚。那么法官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那么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法學理論及司法實踐,對于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個規(guī)定,是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的。首先,必須是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雙方感情出現(xiàn)了問題,感情破裂,不愿意繼續(xù)共同生活導致的分居,并不是因為一方外出工作、出差、就學或者子女上學等問題導致的分居;其次,分居的時間長度及持續(xù)性,即作為應準予離婚的分居,必須達到分居滿兩年(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而且分居必須是持續(xù)的,不間斷的;第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第四,對于夫妻分居滿兩年,要有一定的證據來證實,如果庭審中被告對此否認,法院一般是很難進行認定的。因此,只有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才真正符合《婚姻法》關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準予離婚的要求。
離婚訴訟中如何判斷感情確已破裂成為本案審理的關鍵?!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該條第三款列舉應準予離婚的五種情形。可見《婚姻法》采用這種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立法模式,使離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