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打回檢察院嗎 一般幾次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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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可以打回檢察院嗎?
可以。人民法院主動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有兩種:
1、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線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2、人民法院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二、法院可以打回檢察院幾次?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刑事辯護法律法規
一、《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