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身份證可以離婚嗎 只拿結婚證和身份證可以嗎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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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僅憑身份證可以離婚嗎?
僅憑身份證不可以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任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如果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的,那么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二、離婚只拿結婚證和身份證可以嗎?
婚姻法規定離婚只有兩個方式,第一個方式就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好,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第二個方式就是起訴離婚,如果雙方協議離婚不成,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起訴離婚時需要提供材料證明雙方的婚姻關系、孩子信息以及相關財產信息,需要提供的材料基本包括結婚證、身份證、孩子出生證明、財產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一些與解除婚姻關系有關的證據材料。
而協議離婚時,需要攜帶的資料主要是:1、本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含復印件);2、本人《結婚證》;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等,所以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僅帶身份證和結婚證是不行的。
婚姻家庭法律法規
一、《婚姻登記辦法》第七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應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