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股權夫妻離婚怎么分配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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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公司股權夫妻離婚怎么分配?
第一種情況:夫妻之間已就股權轉讓達成一致。
此種情況下,又可以進一步分成三種具體情形:
1、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2、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愿意行使優先購買權。
3、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也不愿意購買該出資。
第二種情況: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
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夫妻離婚時因情感問題難以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有不少時候夫妻雙方都主張對方存在過錯,要求多分得財產。
在此種情況下,一方面要根據《民法典》的原則精神和具體規定解決財產糾紛,另一方面解決糾紛的具體方法也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確立的理念和制度。
二、股權轉讓操作流程?
股權轉讓操作流程首先應該召集股東決議,如果是向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話,應當由股東們決議表決,如果是股東們內部轉讓,則不用召開決議會只需告訴公司高管和股東們,然后還要簽訂轉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轉讓股權的份額,價格等要有明確寫明,公司還要向新股東出具出資證明等。
婚姻家庭法律法規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