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賠償標準 商標侵權被起訴怎么處理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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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目前司法實踐是,商標侵權賠償原則上:使原告權利恢復到沒有被侵權的狀態。
《商標法》也明確了侵權賠償數額計算依據的優先次序,即賠償數額首先按照權利人所受損失確定,在難以確定情況下,才可按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利的利益確定。
商標法還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目前商標侵權的法定賠償額上限為300萬元。
商標侵權賠償額的確定還與侵權人的獲利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有關。如侵權人獲利主要因為攀附他人商標而來,則可以確定侵權人獲利幾乎都與侵權行為存在直接因果聯系,因而以被告全部獲利作為賠償依據的案例并不鮮見。
二、商標侵權被起訴怎么處理?
法律法規規定,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應該是注冊商標的所有者或者利害關系人。如果原告不是注冊商標的所有者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不合格的抗辯。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侵權當天開始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兩年以上的,訴訟時繼續侵權的,人民法院應該在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內,對被告作出停止侵權的判決。
債權債務法律法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