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婦女財產繼承權的保障問題

導讀:
一、中國婦女財產繼承權的現狀在舊中國,家庭財產只能由家庭中男性成員占有和繼承,寡婦再嫁不得帶走財產,出嫁的女兒也不能繼承父母的遺產,1、中國城市中侵犯婦女財產繼承權的具體案例廈門的吳女士的父親在香港因意外過世,給四個子女留下一處房產,但沒有立下遺囑,(據2002年3月11日廈門日報)2、中國農村和邊遠山區婦女財產繼承權的具體案例河南省濮陽市婦聯發表的調查報告中說:他們在濮陽五縣一區選取了6個村,專門開展了一次農村婦女財產權益被侵害的情況調查。
一、中國婦女財產繼承權的現狀
在舊中國,家庭財產只能由家庭中男性成員占有和繼承,寡婦再嫁不得帶走財產,出嫁的女兒也不能繼承父母的遺產。解放以后,中國婦女與男子一樣獲得了家庭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現在的大多數家庭,夫妻同是家庭財產的所有者,平等地支配和使用家庭財產,夫妻互相繼承遺產和子女平等繼承父母遺產等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但是,目前無論在我國的城市或農村,還是在邊遠山區或少數民族中仍時有侵犯婦女財產繼承權的案例發生。
1、中國城市中侵犯婦女財產繼承權的具體案例
廈門的吳女士的父親在香港因意外過世,給四個子女留下一處房產,但沒有立下遺囑。后來她的大哥將房產證上父親的名字換成了自己。吳女士結婚后,該房一直由大哥及父親抱養的兩個哥哥居住。1993年,該處房產被拆遷,三個哥哥都得到了安置房,惟獨吳女士沒有得到任何補償。哥哥的理由是:女兒沒有繼承權。吳女士感到委屈:不是說男女平等的嗎,為什么這樣對待我?(據2002年3月11日廈門日報)
2、中國農村和邊遠山區婦女財產繼承權的具體案例
河南省濮陽市婦聯發表的調查報告中說:他們在濮陽五縣一區選取了6個村,專門開展了一次農村婦女財產權益被侵害的情況調查。調查后發現,6個村中都存在農村婦女財產被侵害的情況,其中尤為突出的是財產繼承難和責任田、宅基田得不到落實問題。嫁出去的閏女,潑出去的水,女子出嫁后,對父母遺產不應該有繼承權。抽查表明,許多農村婦女對這種觀點予以默認,在財產繼承問題上選擇了自動放棄。即使僅有8%的婦女要求依法繼承,也難以抵制家族中人的反對。如村民管某是獨生女,出嫁后,她盡已所能照料父母,其母去世后,她把自己大女兒的戶口遷到娘家,與父親共同生活,以照顧老人。但是父親去世后,家族一致反對她繼承遺產,其堂侄還在原屬于她的宅基地上翻蓋新屋。
海南省文昌縣的譚小姐訴說:她父親前些年去世后,母親沒有多久也帶著妹妹改嫁了。父親留下了兩個鋪面,兩棟房子和一些責任田。但村子里的人說,她要年滿十八歲才能繼承。當時這些房產便由其胞叔管理。
2001年,譚小姐終于年滿18歲了,決定提出繼承房產。但胞叔告訴她,按照當地的風俗,女人是潑出去的水,是沒有繼承權的,其父親的遺產只能交由他來處理。(據2001年4月17日海南視窗)
2002年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對西部12省(區、市)農村進行了綜合調查,在問到婦女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財產繼承權時,婦女對承包土地的繼承權明顯小于男性。有13.9%的受訪者回答女孩、妻子不能繼承土地使用權,而男孩和丈夫則可以繼承。這種明顯的性別歧視,表明鄉村傳統習俗對婦女財產繼承權的強大影響。
3、中國部分少數民族在處理財產繼承權時的習俗
(1)鄂倫春族
鄂倫春族人口4132人,主要分布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鄂倫春自治旗。鄂倫春族基本上實行一夫一妻制和嚴格的氏族外婚。各互相通婚的氏族成員之間,大多數親上加親。家庭中男女地位不過分懸殊,唯財產繼承權一般屬于男子。
(2)普米族
云南普米族的家庭實行大家庭制,一般兩、三代再分家。每一個家庭,構成了普米族社會和經濟的基本單位。家庭內部實行集體生產,僅按性別、年齡差異,作適當分工,一切收入和產品共同消費。在分家產中,家業由男子平分,婦女沒有財產繼承權。
(3)回族
對于財產繼承權回族的習俗是給所有的兒子和所有女兒都有繼承權。父母親死后,女兒可以分得兒子份額的一半的遺產。
二、中國婦女財產繼承權在法律、法規中的具體規定
根據我國《憲法》、《繼承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婦女(包括出嫁女和再婚寡婦)有與男子完全平等的繼承權。我國《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繼承法》第9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這些法律條款為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繼承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依照上述法律明文規定的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婦女無論已婚未婚,均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因為既然結婚的男子有繼承權,那么已婚的婦女自然也有繼承權,不能因女兒出嫁便不允許其繼承,否則便是違背了繼承權男女平等的原則。同時既然妻死再娶的丈夫繼承已死妻子的財產不受任何限制,那么丈夫死亡后妻子繼承其財產也不應予以阻撓,寡婦帶走她繼承的財產改嫁是符合繼承權男女平等的原則的。
另外,繼承遺產的份額上男女也應平等。《繼承法》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時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
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婦女的財產繼承權更加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二十九條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標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條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三、中國婦女財產繼承權在生活實踐中,往往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1、歷史文化的原因
中國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封建時代,三從四德,未嫁從父,出嫁從夫,夫亡從子是千年的古訓。三綱是西漢儒家董仲舒在孔、孟學說的基礎上首先明確提出的一種封建主義社會政治、倫理思想的教義。三綱是指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這種封建教義概括了中國歷代封建社會的主要社會、政治制度,包括君主專制、等級特權、宗教法制等等。它也貫穿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至今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具有極大的阻礙和破壞作用。
有這樣的一個故事,有一對夫妻吵架,男人氣沖沖地說:按照周禮,你這樣的人我早就休了。太太說:請問我的老公,周禮何人制定?丈夫無不自豪地說:當然是周公所制。太太說:要是周婆制定的話,是我休了你!
由于幾千年的封建歷史都是男子的天下,男子制定的法律,財產繼承權肯定有利于男子,必然損害婦女的財產繼承權。
2、世俗的偏見原因
偉大的革命導師列寧說過:幾千年的習慣勢力,是最可怕的勢力。法與習俗是不同社會形態和條件下存在的社會規范,它們都是所處的社會物質條件和文化條件的反映。習俗是人們在漫長的生產和生活實踐中自發地形成的。
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這個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習俗還根深蒂固地在許多人的頭腦中生根。用一份嫁妝打發出嫁女,存在于很多地方的習俗和傳統觀念中。有些地方的鄉規民約也明顯歧視婦女的權益。
3、社會階層分化的原因
在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的上層、中上層中婦女所占的比例較少,而在社會中下層乃至底層中,婦女所占比例較大。這是因為就總體狀態而言,婦女無論在對組織資源和經濟資源,還是在對文化資源的擁有上,均與男子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對于大多數婦女來說,她們同時必須應對兩種挑戰,既要反對自己在公共生活領域里所受到的歧視,也要反對自己在私人生活領域中所遭致的不平等對待。女性在弱勢群體中所占比例較大的事實表明:她們的生存與發展條件同時受到社會關系和自然關系的雙重限制,她們是需要社會救助與家庭扶助的弱勢群體。這也說明了為什么在法律上需要制訂《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原因。
4、法律的可操作性原因
從總體上看,根據憲法第二章第四十八條關于男女平權的基本精神,我國政府專門制定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為婦女權益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證。但是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侵犯婦女權益者應如何懲處,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另外,中國是一個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國家,城鄉、區域、群體之間婦女地位的提高也不平衡。這就形成了一些不合理的土政策規定,它們施行后的實際效應與憲法規定的男女平等的總體原則有著較大的差異。
再則,《繼承法》中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的規定,也使有些對法律知識了解不夠的婦女,錯失了訴訟的時間。訴權是民事主體的一種基本權利,它不能被剝奪。《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時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不予保護的是勝訴權,但還有通過法院調解的可能。而《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