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具有代位繼承權?

導讀:
如果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是,如果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難,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條的規定,“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在代位繼承中,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稱為被代位人,因此,代位繼承人為兩個以上時,無權要求與被代位人處于同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平分遺產。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它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形式。在代位繼承中,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稱為被代位人;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稱為代位繼承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如果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繼承人已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人應得的遺產份額。因此,代位繼承人為兩個以上時,無權要求與被代位人處于同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平分遺產。但是,如果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難,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條的規定,“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