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于辦理遺囑公證涉及夫妻共有財產問題的批復

導讀:
經我們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關于如何認定夫妻共有財產問題,仍應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辦理,不宜采取變通辦法,上海市司法局:你局公證處(82)滬證發字第6號《關于辦理遺囑公證涉及夫妻共有財產的幾點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夫妻共有財產,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申請遺囑公證的,應先析產,而后公證,沒有析產的,同意你們意見,可寫明我與配偶的共有財產,未曾分割,屬于我個人的財產,在我死后歸繼承,土改時分得的房產,應視為當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的共有房產,對于祖傳房產,一般應按法定繼承順序辦理。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公證處(82)滬證發字第6號《關于辦理遺囑公證涉及夫妻共有財產的幾點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們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關于如何認定夫妻共有財產問題,仍應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辦理,不宜采取變通辦法。夫妻共有財產,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申請遺囑公證的,應先析產,而后公證。沒有析產的,同意你們意見,可寫明我與配偶的共有財產,未曾分割,屬于我個人的財產,在我死后歸繼承。對于祖傳房產,一般應按法定繼承順序辦理;土改時分得的房產,應視為當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的共有房產。
司法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