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導讀:
基于現行稅收征管體制對稅收債權申報范圍的明確,在申報破產稅收債權時,出于便利、穩妥考慮,最好由負責征收的機構向法院申報。那么,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一、債權申報所需提交的資料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債權申報表》
按照《債權申報表》(后附)的要求填寫申報的債權金額、有無擔保、有無訴訟、裁定或裁決以及債權形成基本情況等事項。
在“債權形成基本情況一欄中可以詳細說明: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連帶權利人、連帶義務人等的具體情況及債權的發生、變更、擔保及保證、轉移、履行、抵銷、清償或部分清償、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的時間和發生數額(包括債權原始數額、余額、各種利息、罰息、違約金、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等構成事項)等全部情況。
機構債權,須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債權,須由債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2、證明債權申報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機構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和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及騎縫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如發生單位名稱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必須提交變更的法律文件和證明文件。
個人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債權人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委托代理申報還須提交的材料:機構債權人委托代理申報的,還須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個人債權人委托他人申報的,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3、證明債權發生事實及其數額的材料
各類合同書等債權原始材料及票據、轉賬單、對賬單等原始履行憑證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債權如有擔保的,還須提交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等相關合同及相關的登記證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項權利證)等擔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債權的發生及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債權轉移、債務承擔、合同轉讓、債權債務重組、抵銷、清償)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債權如涉及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則須提交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有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經判決正在執行或正在進行中的案件的起訴書、仲裁申請書、訴訟保全申請書、保全裁定書、生效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執行申請書、法院執行裁定書、法院執行案件通知書等)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債權人主張債權的相關證明資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能夠證明債權發生、變更、存續、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及其金額等情況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4、債權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提交資料時的有關注意事項
1、債權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原件一份,核對后退還;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復印件均需一式四份。對于債權人提交的復印件,債權人為機構的,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及騎縫章;債權人為自然人的,由債權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復印件上簽字。
2、提供材料紙張統一為復印紙A4型。
3、申報債權時,一定要詳細填寫債權人準確的通訊地址、郵編、聯系人、電話(固定及移動電話)及委托代理手續。
稅收債權的申報范圍的規定
稅款范圍。實踐中,破產企業欠稅的涉及范圍往往較為廣泛,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企業所得稅等等。
需要討論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等各類基金(以下統稱附加和基金),是否屬稅款組成部分?是否應納入稅收債權一并申報?筆者的意見是:《破產法》第八卜二、一百一十三條提及稅收債權時,都只指明“債務人所欠稅款”、“破產人所欠稅款”。附加和基金,是國家責成稅務機關征收的有特定用途的費用,在破產時將其納入稅款范圍,缺乏相應法律依據。因此、具體處理時可以將所欠附加和基金作為普通破產債權,單獨歸類申報、審查和確認,與所欠稅款分別在債權表中列示。
對于稅收滯納金及稅收的罰款,是否屬破產債權?是否可以納入稅款一并申報?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61條的規定精神,破產企業所欠稅收滯納金、罰款等,為除斥債權,不屬破產債權。《破產法》中未出現“除斥債權”這個概念,所以現在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列為除斥債權不予確認,缺乏法律依據;但是,如果說稅收滯納金、罰款屬稅款范疇、也缺乏法律依據。因此,筆者認為,實際操作時應按以下原則處理:(1)將稅收滯納金、罰款作普通破產債權處理;(2)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單獨申報、審查和確認,或者與所欠附加和基金合并申報、審查和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