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情能否第二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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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傷情能否第二次鑒定
交通事故進行傷情鑒定后,如果出現鑒定人員或者機構不具有資質、故意作虛假鑒定等情形的,可以進行二次鑒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檢驗、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