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質證要點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質證要點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質證要點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但在實際審判中,時間點的把握可能有出入,有些法院要求醫療費在開庭審判前必須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質證要點有下面幾個:
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傷治療相應的治療清單或是處方、大病歷、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用發票原件,發票時間與病歷證明記載時間應相符,發票上的姓名應為受害人本人。
2、相關治療和用藥應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與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針對其他病癥的治療和用藥,不承擔賠償責任。
3、無醫院證明自購藥品、醫療用具的費用不予賠償。
4、轉院應經原醫療機構同意
(需要原醫療機構的轉院證)且存在正當理由,否則,由此增加的費用可不予賠償。【但是現在的司法解釋精神傾向于讓賠償義務人對該轉院治療的不必要性和不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法院還會按照實際發生的醫療費計算賠償額】
5、對于后期治療方案及治療費用,如果受害人只能提供醫生估算的證明,不予認可,賠償權利人原則上應待實際費用發生之后另行起訴。但是現在的習慣做法是在庭審中直接申請法院對后續醫療費作出司法鑒定,同已發生的醫療費一起賠付。
6、后續治療費不包括心理治療費用。
7、對過高的治療費、后續治療費、康復費等費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可申請司法鑒定。
8、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及后續治療費均不包括任何在美容場所消費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