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適格的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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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適格的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
法院對于任何的案件都會有一個管轄權的問題,就是說有的案件有的法院可以受理,而有的案件有的法院不能受理,能不能受理是由法律規定的。同時,當事人也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有選擇性的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來起訴。
交通事故的索賠案件,可以受理的法院一般有兩類:一類是事故的發生地法院,還有一類是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之所以說法院也有好壞優劣之分,更多的是側重于法院地的經濟水平,而不是說哪個法院在審判上會更公正。這是因為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和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有好幾項都是參照受訴法院地的經濟水平來決定的。
拿事故賠償項目中最重要的兩個來說,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都是由受訴法院地的經濟條件決定的,因為根據規定,它們是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作為標準計算。就算是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也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