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的黃金48小時

導讀:
導讀:刑事拘留后的黃金48小時
大多數人都覺得刑事犯罪離我們很遠,可是一旦發生在自己或家人身上的時候都會措手不及,所以筆者在刑事辯護律師工作中,經常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刑事拘留后,其家屬陷入巨大的恐慌中,理不出頭緒,不知道作為家屬應當做什么或者不應當做什么,從而不能最大程度的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1、什么是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所以當某人涉嫌犯罪時,公安機關會依法對其進行刑事拘留,從而進行調查,被刑事拘留的人的身份即為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警察法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刑事拘留一般24小時內就有辦案人員訊問,留置盤問也最多不過48小時,這里就體現出“黃金48小時”的價值。事實上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面對辦案人員嚴厲的審訊目光和追問,不要說不懂法的人,盡管懂法,在那個高壓的環境下,也肯定會孤立無援、不知所措,而公安機關也會按照程序給犯罪嫌疑人錄口供,因為第一次口供的真實性會相對的高,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將會成為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證據之一。
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失去自由48小時之后就慌了,開始亂說話,所以要及時會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凡事都要實事求是。如果確實是自己做的,該賠償就賠償,該退贓就退贓,爭取輕判。可是,如果真的不是你做的,同樣要堅持實事求是。
2、那么刑事拘留后的黃金48小時,犯罪嫌疑人家屬究竟該怎么做呢?
(1)根據司法機關的通知,家屬應當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
確認刑事拘留后,家屬根據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內容可以了解犯罪人涉嫌的罪名、被關押的地點、辦案負責人所在單位和辦案人的名字等。
(2)到被關押的看守所送在犯罪嫌疑人的賬戶上存入一定的錢款,用于犯罪嫌疑人購買日常所需,但不需要存入大量的錢款,用完可以再去存。
(3)家屬應當及時為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介入,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從刑事辯護專業的角度,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可否取保候審,通過與辦案機關工作人員的溝通確定做無罪或有罪最輕的辯護,對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的意義。
3、聘請律師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既然涉嫌犯罪了,為什么法律還規定,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偵查機關訊問,第一次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為什么這樣規定呢?下面看一下法律規定的辯護律師的作用
4、聘請律師的作用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根據法律規定對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總結如下:
1.很多犯罪嫌疑人是缺乏法律知識的,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后,有了律師的及時咨詢,能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犯罪嫌疑人在面對訊問的時候就會淡定很多。
2、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向司法機關提出建議。搜集可以證明無罪、罪輕的證據。
3、對于辦案機關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提出建議和意見,必要時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和控告。
4、通過辯護律師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講解及分析,知道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及在偵查階段所處的位置。為犯罪嫌疑人和家屬提供法律咨詢,對于案件做客觀的分析,避免盲目的樂觀或悲觀。
5、辯護律師能夠根據案件情況,為可能進行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請,讓他盡快恢復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6、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查閱案卷,掌握證據材料,分析案情,搜集證據,提出無罪或從輕、減輕的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可以聘請律師。也就是刑事拘留后的黃金48小時,律師的及時介入能了解案件的全部情況,比家屬道聽途說要真實可靠。并且,提早了解案情可以及時發現證據,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何積極應對詢問查清案情,保護其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