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必須先立案嗎

導讀:
刑事拘留必須先立案嗎
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即及時揭露、證實犯罪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暫時限制或者剝奪的措施。刑事拘留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之一,其適用條件為: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 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1.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司法實踐中,我們有時會為了解決特殊情況下來不及立案又必須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而采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但這種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也就是說,沒有立案能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呢?關于這一問題,辦案人員產生了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沒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理由是:立案是刑事訴訟的開端程序,表明案件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軌道,偵查和審判活動才能啟動。強制措施作為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而采取的限制或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訴訟沒有開始就不能使用,否則是對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實際上是一種非法拘禁。對任何一個可能被懷疑犯罪的正常人來說,都是一種人身威脅,是濫用國家權力的一種表現。盡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針對某種緊急情況可以先行拘留,但這里的“先行”是針對沒有辦理“拘留手續”而言的,是指情況緊急可以“無證拘留”,而不是指可以先拘留后立案。
第二種觀點認為,沒有立案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理由是:1、刑事拘留作為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不僅保障刑事訴訟過程的順利繼續,而且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從時間節點上看,立案是一個訴訟階段,而不是瞬間可以完成的舉動。刑事訴訟開始于立案,但立案前的初查、調查等環節是立案的一種重要組成部分,不能將其從刑事訴訟中分離出去,單純的以是否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唯一標準是一種機械理解。2、刑訴法明確了先行拘留的對象和適用條件,是為了解決特殊情況下來不及立案但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又必須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實際需要,這里的先行不僅指辦理拘留證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3、《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所以,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辦案的實際需要的角度出發,都應當允許偵查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對個案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處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1)因為案件本身情況緊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采取無證拘留的,應當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補證手續;(2)補證的同時報請批準立案;(3)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更不得在采取強制措施后久拖不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