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能探望嗎

導讀:
刑事拘留期間能探望嗎
刑事拘留期間能探望嗎?
我有一個朋友因為做了某大學的假公章而被刑事拘留,像我朋友這種情況,應該拘留不會超過14天,但我到拘留所去問的時候,拘留所給我的答復是要預審才知道結果。那里的工作人員說一般刑事拘留最少都要2-3個月,請問預審是什么意思?還有刑事拘留一般是不準探望的嗎?
答:
該拘留所的工作人員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也就說,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不超過14天。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即在特殊情況下,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到37天。但你朋友的情況顯然不符合這三種特殊情況,不能適用3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的規定。該工作人員說一般刑事拘留最少都要2-3個月,沒有法律依據。同時,《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而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時,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換句話說,公安機關認為對拘留的人不需要逮捕或認為需要逮捕但未得到檢察院批準的,需要繼續偵查的,都應當在拘留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對其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預審是《刑事訴訟法》賦予公安機關的一項權力,主要是對已獲取的主要證據進行核實。關于最后一個問題,目前我國的法律還未規定刑事拘留期間的探望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律師或其它辯護人在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也就是說,除了這兩類人在案件判決交付執行前可以同犯罪嫌疑人會面外,其它人是不可以會見的。親屬或其它人要想會見犯罪嫌疑人,也只能等到定案交付執行了。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